全国人大代表党永富:“土”专家的“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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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党永富:“土”专家的“土”建议

发布时间:2022-09-02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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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蒙古一个叫向阳峪的村子,村民刘大成流转了1.3万多亩地种高粱。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这片地是被除草剂污染的耕地,长出的高粱苗大片大片地枯死,如此下去,就会赔得精光。

  刘大成辗转找到了熟悉土壤生态管理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远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党永富。在党永富的指导帮助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耕地恢复了健康,高粱长势良好,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作为一名农村科研工作者,一直以来,党永富执着于寻找优良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从担任乡人大代表到县、市、省人大代表,一直到被选举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党永富无论担任哪一级人大代表,都积极履职,为保护土壤、治理土壤鼓与呼,在解决除草剂残留污染、重金属污染、农业氮排放控制、土壤酸化板结与盐碱化平衡等方面都研发出成熟可靠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刘大成的经历引起党永富的思考:全国一定还存在很多类似的事件,如果出现因土壤污染造成实际损害,如何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这种损害有没有权威的司法鉴定?

  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后,党永富认为,土壤环境状况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各地陆续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并在制定法规标准、修复技术研发和试点工程等方面取得有效进展。但是,与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工作息息相关的司法鉴定工作,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主体不规范、反复鉴定等问题。

  “我国缺乏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专门性法律,即使在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中有所规定,也多是一些原则性和宣示性内容。其他一些涉及司法鉴定问题的具体规定散见于环境、渔业、水域、农业等部门规章文件。”党永富表示,当出现污染损害的证据及损失难以认定和计算的情形时,一些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规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有效承接上位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定,效力不足,以至于容易出现“立案难、定损难、责任认定难”的问题,导致环境损害诉讼周期过长,司法资源被大量浪费。

  于是,党永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建议》,从扩大土壤污染损害鉴定机构的数量、制定统一性土壤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构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二元制约模式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考虑。

  此建议得到司法部等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交办后,有关办理单位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党永富关于办理方案的意见建议。司法部等办理单位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等专业人员,在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加强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将认真研究党永富提出的“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二元制约模式制度的建议。生态环境部针对案情简单且涉及金额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也积极组织研究快速鉴定评估工作方法。司法部将加强司法鉴定制度与证据规则、诉讼制度的衔接,推动健全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确保粮食安全,就要保护土壤,确保土壤健康。”通过参加执法检查、一线调研等代表活动,作为“土”专家的党永富深刻地体会到,要从根本上治理好土壤污染,必须要走“法律+科技”的路子:一方面,要健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让这项工作有法可依,让法律条文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能切实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营造知法用法、爱护土壤、维护农民权益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依靠科技的力量,减少、预防和治理污染,加大经济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真正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 责任编辑: 王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