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指导意见》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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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指导意见》综述

发布时间:2016-09-08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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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从完善程序建设入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指导意见》,对全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指导,并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积极推进。

  《意见》强化系统思维和整体意识,立足全面、统筹指导全省立法工作,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为9个方面,并对34个重要环节细化了程序规定,力求将中央决定和《立法法》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转化为切实可操作,能够指导立法实践的程序抓手。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立法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的重要保证。《意见》将中央决定精神和《立法法》的要求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并完善了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意见》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完善立法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审议和表决机制方面入手,对立法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作了细化。

  在立项环节,共设定了10个程序性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明确了立项论证制度,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决策的主导。

  在起草环节,明确健全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起草工作的主导。

  在征求意见和协调环节,一是完善了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探索和尝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协商以及第三方评估。二是明确人大常

  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高层次的立法统筹协调机制;细化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与政府法制部门、起草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协调程序。三是围绕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作了4个具体规定。

  在审议和表决环节,科学安排审议时间,对采取两审制、三审制、二审三通过或者隔次审议的审议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对单独表决、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的工作程序作了细化。

  为了确保人大代表在立法全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意见》对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征求代表对法规案的意见制度、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机制三个环节设定了9个程序性内容。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对地方立法要明确权力边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立法工作。

    文/孙春艳 任达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