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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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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人事任免案的提出

1.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与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就是否有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进行意向性沟通。

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在院党组研究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后,随时将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人代选委。

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天,提请机关将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人代选委,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4.人代选委接到任免案后,即向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和秘书长报告,并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5.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关于中管、省管干部任免职务的通知后,由秘书长签给主持日常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阅示,根据签批的意见,列入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议程。

二、人事任免案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召开之前,省人大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与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省人事厅职位与职务管理处、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两院”干部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一府两院”报送材料内容:

(1)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呈报表。

(2)拟任命人员的考核材料。两院法职人员还应包括法律知识考试情况或相关证书、公示情况、民主推荐情况。

(3)拟批准任命人员有关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4)拟任命人员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5)辞职人员的书面辞职请求。

(6)撤职、批准撤职、罢免、批准罢免人员的调查和结论材料。

(7)需作供职发言人员的供职发言材料。

2.“一府两院”报送材料份数:

(1)提请的人事任免案一式6份。

(2)拟任免人员的材料140份;委员会会议、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召开前报送60份(如无需人代选委审议的报送50份)。

(3)需作供职发言人员的供职发言材料10份。

3.人事任免案及任免材料处理办法:

(1)收件人对上报的材料逐件进行初审,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补报。

(2)收件人审查合格,经处长把关报人代选委领导审示,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初步意见。

(3)经人代选委领导同意后,选举任免处准备向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的汇报材料,并代拟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法职人员职务的审议报告(草案)。

三、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

人代选委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召开前举行委员会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需经人代选委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议,并通过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任免职务的审议报告。

1.参加人员

(1)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选举任免处处长及干事、代表联络处处长、委员会会议秘书。

(3)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同志或干部处处长列席会议。

2.会议程序

(1)选举任免处处长汇报情况。

(2)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

(3)“两院”干部处处长回答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4)通过人代选委审议报告。

四、党组会议听取人事任免案的通报、汇报

1.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到会通报省委关于对中管干部、省管干部人事任免案的意见和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2.人代选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到会汇报关于“两院”法职人员的人事任免案。

3.党组会议认为必要,也可请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党组会议汇报情况,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提前通知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

4.在党组决定召开常委会党员委员会议,进一步介绍提请任免干部的情况时,人代选委负责做好党员委员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五、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

1.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到会通报省委关于对中管干部、省管干部人事任免案的意见和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2.人代选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到会汇报关于“两院”法职人员的人事任免案。

3.主任会议认为必要,也可请提请机关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情况或回答提出的询问,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提前通知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

4.通过人代选委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法职人员的审议报告(草案)。

六、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

1.会前准备工作

(1)根据委员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的审议和讨论意见,与省委组织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沟通,修改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材料。

(2)常委会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将人事任免案有关材料80份报送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

(3)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日,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将人事任免案有关材料70份送交办公厅秘书处。

(4)选举任免处起草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会序,经委员会领导审定后,送交办公厅秘书处。

(5)通知拟任命的中管、省管干部按时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作供职发言的人员做好供职准备。

(6)通知“两院”干部处派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7)制作任命书。

(8)起草常委会公告。

(9)人事任免案需要投票表决时,与常委会委员沟通,确定监票人名单,并送委员会领导审定。印制表决票、准备票箱及监票人标签。

2.会议期间审议、表决人事任免案

(1)组织供职人员进行供职发言。

(2)安排人代选委工作人员列席常委会分组会议,听取委员审议意见,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有关情况及时向委员会领导报告。

(3)组织“两院”列席会议人员列席常委会分组会议,听取委员会审议意见,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4)选举任免处全体工作人员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表决情况,做好记录。

(5)人事任免案需要投票表决时,提出表决会序,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计票工作,计票结果及时报告大会主持人。

(6)将任命书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组织拟任命人员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参加颁发任命书仪式。

(7)常委会公告经委员会领导、秘书长签字后交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

七、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工作

1.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名单后,负责起草省人大常委会文件,经委员会领导、秘书长签阅后,发省委组织部、“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2.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日内,“两院”干部处将需存入本人档案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四份,送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盖章,本处存档一份。

3.会后7日之内,与“两院”干部处沟通,落实颁发法职人员任命书的有关事项,并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向法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4.收集本次人事任免有关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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