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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
(2013年11月13日)

发布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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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指明了方向。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认真总结代表联系群众的做法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措施办法,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和作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代表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1.代表应经常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2.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及主要工作情况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

  3.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

  4.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

  5.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民生工作的诉求,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代表在了解群众利益诉求,有效处理社会矛盾,合理调整社会关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的作用。

  二、代表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应积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代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社区、进村屯、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以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生产、生活要求。

  3.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下,代表应积极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关系群众生活和利益的重大议案前,可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群众征求意见。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案前,可根据需要向群众征求法规草案意见。代表应积极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群众参与讨论上述议案并收集意见。    

  5.代表要积极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等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并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6.代表要根据各自的职业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了解民意、反映民情。 

  7.代表采取多种形式联系群众。要不断总结探索创新行之有效地联系群众方式,努力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实现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代表联系群众成果的转化运用

  (一)本级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将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认真核实后,形成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审议报告或议案时提出,或以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议题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协助“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处理。

  1.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全局性工作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约见所涉及的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本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涉及本级“一府两院”工作职责范围,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重视研究处理的问题,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交本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3.代表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可向被检查、视察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在报告中,可以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方式提出。

  4.代表参加小组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时,可在视察、调研报告中,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可以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方式提出。 

  5.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向人大常委会代表之声、情况反映、社情信息、工作简报等信息渠道,表达群众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收到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或者相关的群众,让群众真实感受代表的作用。  

  四、代表联系群众的服务保障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提供组织保障

  1.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常委会要有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常委会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有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内容。

  2.省、市(州)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代表联系群众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交流工作信息,扩大工作成果,推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提高代表联系群众活动质量和实效。

  3.城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要切实承担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组织、联系、协调功能,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城镇社区、农村村屯要建立代表活动室(站)或代表之家,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必要场所。

  (二)各级国家机关、组织要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切实尊重保障代表权利,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便利条件。对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活动要认真接待,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虚心听取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和面复代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代表参加联系群众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对代表原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应作适当调整安排,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组织活动的单位应支付无固定收入代表的交通、误工和食宿等费用,发给适当补贴,费用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三)大力宣传表彰代表联系群众先进典型,营造代表联系群众良好氛围

  1.要对联系群众做出突出表现、受到群众拥护和信任的人大代表,对代表提出的具有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得到落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表彰,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代表联系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代表联系群众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和典型经验,扩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影响,激发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代表联系群众良好氛围。

  五、代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代表要经常活动于群众中间,面对面倾听群众意见,以倾听群众呼声和体察百姓疾苦为主,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中群众的集体智慧,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实现下情上达,上情下转。要严格依法执行职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取得群众信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代表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应主动及时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每年底前应主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代表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每届至少两次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群众关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代表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得到落实情况;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向原选举单位提出建议。

  3.下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每年应向上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书面报告上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情况。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具体工作由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织。原选举单位要经常了解选举出的代表联系群众情况,对不称职的代表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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