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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19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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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增强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规范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期间,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开展专题询问一般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 开展专题询问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关系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结合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第五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增加专题询问议题。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好协调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新闻报道等内容。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通知应询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调研或者其他方式,了解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

  承办单位了解情况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询问重点问题。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应询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应询单位应当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和专题询问协调会的要求,提供必要资料,配合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相关活动,做好应询准备。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可以采用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议前,承办单位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询问人。

  第十五条 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其所属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回答询问。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要答复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应询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主持人确定询问顺序。经主持人同意,其他参加专题询问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也可以现场提问。

  第十七条 询问人应当在应询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提问,提问应当重点突出、具体明确。

  经主持人同意,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提问。

  第十八条 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客观准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

  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询人应当说明理由,经主持人同意后,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日内将书面答复报省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应询人应当说明理由,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五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将专题询问情况汇总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或者与其他相关议题共同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应询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询单位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或者审议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在三个月内将专题询问意见或者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或者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连续跟踪督办,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应询单位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过半数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协调安排新闻媒体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新闻媒体根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的安排,可以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选定、调研视察、听取报告、现场询问和整改督办等工作进行报道或者采访,对现场询问可以进行网络直播、电视直播或者录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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