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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2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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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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