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 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

吉林人大网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人大要闻
您的位置: 首页 > 人大要闻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 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

发布时间:2020-02-12 09:06: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字体显示:【  大      】

X
分享到  - 微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其传染性强、流行面广、危害力大,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面对疫情肆虐,全省上下积极行动。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就疫情防控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以说明。

 

  问: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除传染病防治法外,与之相关的法规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最直接相关的是传染病防治法。该法1989年2月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经2004年修订、2013年修正。该法分为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及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传染性疾病类别的?当前的新冠肺炎属于哪类传染性疾病?

  答: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两种,为鼠疫、霍乱;乙类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其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今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明确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更为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问:既然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为什么要进行甲类防控?

  答:传染病防治法曾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规定,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为新发现的病原,其感染的肺炎具有高致病性,传播力、毒力正在研究中。国家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是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问: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哪些职责?

  答: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管工作。在规定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具体职责时,强调发现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治疗、医学干预等措施。特别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采取非常措施,如限制或停止集市、演出、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污染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我省及时出台《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相关职权,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问:在疫情发生时,个人应当如何配合国家管理?

  答:传染病防治既涉及救治患者、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又关系到控制传染病扩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染病防治法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承担的义务。如总则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我省《决定》进一步明确,在我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包括减少外出活动,自觉佩戴口罩,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

  问:如何正确对待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有哪些权利保障?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同时规定,这类人群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对被隔离人的个人隐私、获得救治、不受歧视、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权利予以保障。如第12条规定,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工作报酬。

  问:对有意隐瞒病史、病患接触史,拒绝隔离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病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治疗工作。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期的病人,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我省《决定》特别强调,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或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问:国家是否提倡单位及个人参与疫情防控?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国家积极倡导有关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支持和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