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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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9-19 1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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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即将施行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政策解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相关负责人结合各自领域实际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吉林省对《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并出台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对照上位法,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结合吉林省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修订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6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立法亮点新颖:构建责任体系,强化各方面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突出了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完善管理措施与信息发布制度;注重治理“小”污染;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共6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增加了投诉举报与奖励内容,完善了预防与控制相关内容,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和监督抽测要求,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内容,构建了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体系,与时俱进地规范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以良法促善治,守护吉林蓝天白云。《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理念,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为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责任编辑: 王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