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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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发布时间:2020-03-24 22:29:00

作者:文/姜新 何琳娣 摄影/安然 李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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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长春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金振吉,副主任车秀兰、王绍俭、张焕秋、贺东平、彭永林,秘书长常晓春及委员共54人出席会议。副省长刘金波、张志军分别列席两次全体会议,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次全体会议。

  张焕秋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尹伊君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副秘书长吴胜丰作的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设立“吉林省企业家日”的议案》的说明;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全胜作的关于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设立“吉林省企业家日”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孙铁作的关于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厅长谢忠岩作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关于增加发行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关情况及预算调整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遇志敏作的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法职人员的审议报告。

  经过分组审议后,彭永林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吉林省企业家日”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松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吉林省增加发行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预算调整的决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侯淅珉辞职请求的决定;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按照《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宪法宣誓。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