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视察;
(二)参加专题调研;
(三)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活动。主要有:一是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二是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三是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包括:学习宪法、有关法律和人大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一、二、三资料来源: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主要内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2018.12.29)
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指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性质、地位、职责(权利)、义务、执行职务的保障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的有机整体。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依法履行职责;国家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同时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
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是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具体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根据授权,代表人民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所有规定、规则和做法的总和。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内涵//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2018.12.29)
1.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度。
2.落实联系选民制度,搭建联系平台。
3.设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的辅助性、服务性机构。
4.完善代表培训学习训制度,借助专门的培训机构,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5.健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6.规范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完善活动网络,重视人大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活动。
7.确立代表履职量化考核制度和激励奖惩制度,量化代表履职效果。
8.重视人大代表在信访制度中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
(资料来源:人大代表履职的实现方式//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2018.12.29)
人大代表的作用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发挥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人大代表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只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真正落实人大代表的地位,使人大代表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众的利益代言人。我国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是政权的基础,民意是政权的支柱。集中民意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人大代表集中民意,既可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也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从而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人大代表的参与决策作用首先表现在参与各项立法活动。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表现在参与各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如审议各种议案,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选举、罢免、任免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等。
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根据人民的意愿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法院、检察院,向同级人大负
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资料来源:人大代表的作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2018.12.29)
1、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案,有标题、具体意见和建议。
2、代表建议应当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事先打印好的建议,也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
3、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并填写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
1、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或提出申诉。
2、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是属于经济纠纷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或常委会的有关信件,在大会期间交大会信访组;在闭会期间交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办公室处理。
3、代表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应当直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代表建议是写给有关领导或其他机关的,应当直接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程序//吉林人大网.2010.5.14)
提出议案、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是集中反映民意、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孙文鹏支招:议案和建议准备阶段,要着眼大局,也要多接地气;形成阶段,要慎重选题,聚集众智,多出实招;提交阶段,把好政治关、来源关,规范提交关。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加油”记//中国人大网.2019.05.11)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由吉林省人民代表组成,是吉林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吉林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吉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审查和批准吉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罢免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