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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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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09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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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是省十一届人大环资委调整分工后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一年来,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围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 

  一、立法工作 

  一年来,委员会按照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的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立法工作。 

  (一)完成了《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工作 

  1999年1月,我省出台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颁布施行后,我省“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必须进行修订。为此,委员会积极配合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稿进行二审。该条例修订稿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9年6 月1 日开始施行。 

  (二)开展了《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我省是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省份,天然湿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3%。湿地的保护,对于涵养水源、蓄滞洪水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对湿地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我省湿地特别是天然湿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功能不断下降。为了切实保护我省的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在常委会刘润璞副主任的带领下,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一起赴黑龙江等省区,开展了湿地保护立法调研。目前,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委员会拟于2010年5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是委员会分工调整后准备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法规。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委员会提前介入,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在刘润璞副主任的带领下,赴湖北、湖南两省进行立法调研。目前,该条例立法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计划明年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拟由委员会2011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正在组织专人研究起草。 

  (三)完成了环资保护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初“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关于“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的部署,委员会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资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我省1980年至2008年制定的《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资保护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3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以及长白山管委会等法规实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人员,对现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确认。按照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要求,委员会对《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10部、《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22部法规分别提出不需修正、需要修改和修订的处理意见。目前,委员会已经把梳理的问题、修改和修订的说明及处理意见报送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员会将按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法履行对这些法规修改、修订的程序。 

  (四)完成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草稿)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转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今年,委员会共收到《自然保护区法》等3部法律草案(草稿)和6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我省自然保护区面积比较大,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对于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国家制定出台的《自然保护区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委员会专门发函征求了环保、林业、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就法律名称和调整范围、管理体制以及保护区居民权益保护等三方面内容,委员会在5月份全国人大环资委专门召开的会议上提出建议,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8月份委员会又陪同全国人大环资委完成了《自然保护区法》在我省的立法调研工作。此外,委员会也及时对其他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整理有关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二、监督工作 

  委员会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特别注重监督工作,积极督促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完成了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有关工作 

  水污染防治是省人大特别关注的全省重要的生态环境情况。今年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全省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两个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省水污染防治情况。水污染防治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全省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不懈努力,使全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局部环境水质有所改善,水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控制。但是,全省水污染防治任务还非常艰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问题,通过建设环境在线监测网、探讨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会后,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将审议意见连同省政府的报告一起转省政府办公厅。据了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审议意见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规划,全力开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十一五”防治规划86个项目中,有55个已经完成,31个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包括6个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16个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9个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全省环境在线监测网和一大批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在稳步推进。明年5月份,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及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有效开展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情况视察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10年3月份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情况的报告”。为了配合听取和审议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常委会刘润璞副主任和赵秉哲秘书长分别带领下,于2009年8月3日至7日先后视察了长白山、莫莫格、珲春(东北虎)、伊通火山群、查干湖等国家级和包拉温都、靖宇(矿泉水)等省级自然保护区,听取了省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了我省近十年来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情况。自1960年我省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以来,全省保护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初始实验到扩大完善的逐步发展历程,初步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类型比较多样、功能比较完备、管护比较有力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对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省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自然保护区35个,面积229.83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2.26%。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3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个。在充分肯定我省保护区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视察组成员也对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该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在2010年3月份的常委会上和省政府的报告一起交由常委们审议。 

  (三)开展了《矿产资源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法》以及《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简称“一法三例”)的贯彻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和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发展,为我省经济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由常委会车秀兰副主任带队,有部分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于10月20日至22日,对全省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赴长春、通化和白山等市,听取了当地政府贯彻实施“一法三例”情况汇报,现场查看了九台龙家堡煤矿、通化赤柏松镍矿、农夫山泉(吉林)矿泉饮品有限公司、靖宇县矿泉水保护区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座谈讨论了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储量管理以及天然矿泉水等优势资源的转化等方面情况,针对矿业权管理不够完善、勘查投入标准过低、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高、矿政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开采规划缺乏整体考虑和长效监督机制、矿泉水等优势资源还未转化成产业优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11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报告。委员们认为,报告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全省贯彻实施“一法三例”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指出的问题准确、深刻,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一研究落实。目前,该报告已经连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并转送省政府办理。 

  三、《吉林省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分析》编制工作 

  在过去一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委员会组织专人,搜集整理了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和水利、林业、土地、矿产、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水文、地质、气象、测绘、农业、旅游等方面的信息资料,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对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价。2009年3月份,完成了《吉林省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分析》初稿;6月份,委员会又召开专门会议,就初稿征求委员和专家顾问组的意见。目前正在研制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图件。按照计划,2010年上半年将提出初步成果,为年底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奠定基础。 

  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主席团将常春元等12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抚松、辉南、安图水源保护区的建议》作为1号代表建议交付省政府办理。委员会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主动与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省政府对建议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王守臣副省长亲自主持,与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等部门一起研究落实措施。11月份,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召开代表座谈会,当面答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常春元等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新的一年里,委员会要在常委会领导下,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在立法方面,重点完成由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修改和审议工作,力争在年内审议通过、颁布施行。继续做好《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为2011年委员会提请审议做好前期准备。开展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环资保护、城乡建设方面法规调研论证工作。 

  在监督方面,要继续做好3月份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情况的报告”准备工作。房地产业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倍受全社会关注。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常委会将在6月份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对全省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委员会将围绕这次检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按照惯例,每年3月份的常委会都要专门听取省政府有关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专项报告。2011年3月份常委会将要听取的是省政府关于全省城乡垃圾处理情况的报告。为配合这次听取,委员会将在10月份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代表开展一次有关全省城乡垃圾处理情况的视察活动。 

  要继续做好《吉林省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分析》编制工作,全面完成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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