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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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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09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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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协助常委会较好地完成了立法和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 

  一、关于立法工作 

  委员会根据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的要求,完成了《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提请常委会审议。 

  保护耕地质量对于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现有耕地总面积8368万亩,其中黑土地面积占73.7%。过去三十年来,在粮食产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的耕地质量保护和环境治理,加之掠夺式经营,导致我省耕地质量出现了下降趋势。以黑土为例,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30年间我省黑土腐殖质层减少了5~10厘米,黑土耕层有机质含量如今大都在3%以下,而且正在以平均每年1‰的速度下降,而恢复1厘米的黑土表层需要400年的时间。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这种现象,按照这种趋势继续下去,我省黑土地的产出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把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省十一届人大以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便着手计划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并建议将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考虑到这部法规是关系农业农村全局的基础性法规,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职能,因此,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起草。2009年初,委员会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鉴于国家尚无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兄弟省(区、市)也缺乏这方面的立法经验,起草小组依据国家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7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了各市州人大农委和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耕地质量保护座谈会,总结各地长期实践积累的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听取各地对条例(草案)初稿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中予以吸收、丰富和完善。座谈会后,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 180名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9月,领导小组分别召开有农业、发改、财政、林业、水利、环保、国土、气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和有关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征求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10月,委员会赴河南、安徽等省进行了立法调研,借鉴外省的经验。同时,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到长春、吉林、四平、辽源等地,针对条例(草案)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面对面的征求基层同志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几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于 2009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认为,为切实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促进耕地质量的恢复与提高,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特别是在无上位法可依照,也很少有兄弟省市相关法规可参照的情况下,搞出这样一部创制性法规,难能可贵。 

  2009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委员会安排专人,认真做好涉农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对29部涉农地方性法规,逐部逐条进行研究、讨论。经与省政府相关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反复研讨论证后,向法制委员会提出了对有关法规和条款废止、修订、修改的建议。 

  二、关于监督工作 

  (一)法律监督 

  2009年2月,委员会配合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听取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情况的汇报后,对省内部分市、县(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召开了有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就一些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共识。执法检查组根据检查和座谈的情况,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在充分肯定全省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针对现阶段我省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力度等五点建议。这些建议被常委会采纳,作为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省政府办理。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目前,省政府已出台了关于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同时,省政府还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一个体系完善、功能全面、服务直接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省政府先后出台了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创业、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等优惠政策,广泛开展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省政府还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广大农民群众比较满意。2009年7月,省政府向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提交了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执法检查组和农田水利建设调研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委员会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抓好落实,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在贯彻实施畜牧法和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上所取得的成效,同时针对我省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建议,对我省进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和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此外,委员会还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关于贯彻实施草原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已形成调研报告报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二)工作监督 

  2009年6月,委员会组成视察组,在听取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汇报后,对省内部分市、县(区、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向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成绩,并围绕如何破解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瓶颈约束、探索发展地方特色多种合作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进和培训合作社所需人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完善地方立法等方面问题,提出了建议,被常委会采纳,作为审议意见转交省政府办理。在监督中,委员会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勇于在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上进行探讨。如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上,委员会提出,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到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变革,建议省政府要站在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高度,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尽快制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9月,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扶持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优惠措施。11月上旬,省政府以现场会的形式在四平市召开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会议,对合作社发展问题进行统筹安排部署,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地推动合作社发展。11月下旬,在第十五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政府书面报告了《对关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三、自身建设 

  2009年,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一是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委员会始终坚持把贯彻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紧紧抓住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特别是关系农业与农村发展全局和长远的问题,精心选题,开展工作。二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次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召开农民座谈会。立法征求意见时,要求基层务必把法规文本送达参加座谈会的农民手中,以求人大农村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无论是在立法还是监督工作中,努力做到不回避矛盾、不回避困难。遇有难解的问题,坚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来解决。遇有难以化解的矛盾,通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的座谈会协调解决,努力营造敢于直面问题的风气,建立善于化解矛盾的机制。 

  委员会还进一步加强了与全国人大农委和兄弟省(区、市)人大农委的联系,全年共接待兄弟省(区、市)人大农委来我省学习考察10余次,加强了交流、积累了经验。参加全国人大农委举办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座谈会,在会上做了重点发言,介绍了我省的情况和做法。委员会还主动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人大农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切实提高了委员会的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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