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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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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09 14:30:00

字号:【  大      】

  

(2009年12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 应现实急需, 积极主动地协助常委会开展有关地方立法工作 

  认真做好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地方立法予以调整和完善。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公安部也颁布了相关规章。按照现实的急需和立法法的要求,对我省2005年1月制定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2009年年初,在内司委的建议下,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这部地方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内司委会同省公安厅随即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并制定了工作方案。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法规起草小组十易其稿,于9月3日将法规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初审。会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人员,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部法规的修改工作。 

  同时,内司委对制定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武装警察法(草案)、保密法(修订草案)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送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认真进行了研究,按时反馈了修改意见。 

  二、就难点重点,努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一)协助常委会监督全省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优化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是我省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大对这方面工作的监督力度,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协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这个报告,内司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有关地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和副主任包秦带队,分别深入到长春市、吉林市和松原市,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形成了省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调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省政府这个报告提供参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省政府这个报告时认为,全省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和全省公安机关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意见;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和论证,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经费投入,增加民警编制,还将尽快理顺全省公安经侦部门的领导体制;全省公安机关在加强经侦干警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与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二)协助常委会监督全省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等问题也一直是我们监督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协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这个报告,内司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有关地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和副主任杨绍明带队,对全省法院系统民事执行工作进行了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省法院这个报告时认为,省法院的报告认真总结了全省法院2005年以来的民事执行工作,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民事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指出,目前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法院进一步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也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各方面予以重视和支持。内司委工作人员认真整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及时转给省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推动了“执行难”等问题的解决。 

  (三)协助常委会监督省检察院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为提高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协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这个报告,内司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有关地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唐宪强和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带队,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省检察院这个报告时认为,几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对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同时也指出,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改进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专门就此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为研究处理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司委多次和省检察院联系沟通有关方面的情况。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常委会提出的六个方面问题、五点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全面改进、完善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肯定。 

  (四)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一年来,内司委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政治高度,积极研究探索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定期归类综合,从中总结、发现共性和倾向性问题,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与执法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全年共接到控告申诉案件91 件,批转有关机关和部门75件,其中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56件。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已按期反馈了办理结果和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认真负责地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将李扬等11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第1号)、修保等21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的议案》(第9号)共2件议案交付内司委办理。内司委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确保办理质量。 

  (一)对《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的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接到该议案后,内司委听取了省总工会有关方面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总工会相关人员,先后到有关兄弟省(市、区)进行了学习考察。内司委认为,开展有关我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立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我省制定和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已多年,积累了许多经验,也为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奠定了基础。因此,内司委建议,将制定《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内司委正在开展该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关于制定〈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的议案》的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接到该议案后,内司委认真研究落实办理,先后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机关和部门的意见,组织了由法律、财政、人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研究。同时,还和部分省(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内司委认为,开展有关法官、检察官奖惩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制定带有高薪养廉性质的法规,对于促进法官、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项立法涉及面比较宽泛,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着一些障碍。一是我国的法官、检察官按公务员管理,议案中提出的对秉公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一至二倍的廉政奖金,公务员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二是单独发给法官、检察官廉政奖金,对也有执法办案职能的公安、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容易产生不平衡的问题;三是现行国家财政体制是分级财政,各级各地的财政状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廉政奖金很难兑现,这样势必影响法规实施的效力。另外,在处罚方面,有关错案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基于上述情况,内司委建议,对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应继续加强调研、论证,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内司委的领导同志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并当面介绍了办理情况,代表表示满意。 

  2009年11月,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了上述议案的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这个报告。 

  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有关专项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200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我省召开了部分省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关于“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调研座谈会。内司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为召开这次座谈会进行了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和周密安排,使会议圆满成功。座谈会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为组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省“两院”专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长春、吉林和延边等地,认真听取了省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和所到市、州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内司委协助常委会安排调研组的活动日程,认真组织汇报会、座谈会,落实调研单位,协调随机调研等事宜,承担了具体的接待任务,保证了调研组在我省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调研组充分肯定了我省“两院”的有关专项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监督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对我省接待工作安排周密、组织有序给予好评。 

  五、进一步加强对外联系和信息交流工作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各省(市、区)人大内司委的学习和交流。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工作指导,做好委托交办的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兄弟省(市、区)的学习交流,热情接待并配合四川、山西、江西、海南和宁夏等省区人大内司委来我省就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开展的学习考察活动。出席在天津召开的华北东北八省(市、区)人大内司委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在海南召开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及时掌握内务司法工作动态,以开放的态度学习借鉴成功经验,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内司委的沟通与协调。采用多种形式,努力改进与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内司委的沟通和联系方式,拓宽联系渠道,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编辑印刷了《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要览(2008年)》,努力办好《信息与交流》,进一步推动了相关工作。 

  (三)加强了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在工作过程中,内司委采取发函、致电或直接登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保持与人大代表的经常联系。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认真征求人大代表对有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和吸收他们的意见。创造条件,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或委员会活动的参与。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为人大代表发送有关文件和参阅材料,听取人大代表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事先认真准备,会上踊跃发言,有力地促进了委员会的工作。  

  六、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得到了切实加强 

  (一)以学习强素质。密切联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邀请省公安厅就经济犯罪的侦查与打击、省法院就民事审判及执行、省检察院就职务犯罪的侦查和起诉工作进行专题辅导,增进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知识的掌握。认真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有关讲座、党课,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委员会全体成员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努力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二)以活动促团结。除委员会的立法活动、调查研究等活动外,委员会领导还组织大家到长春大成集团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长春西部新城建设指挥部等单位学习考察。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展开,使委员会全体成员进一步了解了经济工作的情况,增强了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同时,委员会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得到了增强,形成了人人心情舒畅,个个团结向上的整体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以工作树形象。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我省召开了部分省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关于“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调研座谈会,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的带领下,对我省“两院”专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内司委协助常委会接待和配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活动,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肯定;在联系有关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人大代表对内司委的工作都表示满意。在与省直有关对口机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全省九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内司委联系过程中,既强化了监督,又促进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彼此密切配合,保证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使委员会的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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