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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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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09 14:31:00

字号:【  大      】

  

(2009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度,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制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全省工作大局,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统一审议工作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始终把统一审议法规案作为首要工作任务,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的安排,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以立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一年来,共召开委员会会议12次,先后对7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草案表决稿。目前,已经有7件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即:《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 

  法制委员会还审议了长春市、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8件,提出了审议意见的报告。这些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即:《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二、积极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规案的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立法质量。 

  (一)把年度立法计划进行分解落实。法制委员会为了提高立法计划的完成率,解决立法计划内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不均衡的问题,年初就把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解落实,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落实完成时间。工作机构也各自承担相应的法规任务,并将落实情况制成一览表,便于操作和督促。法制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保证了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今年立法计划的8件立法项目全部按时提请审议,完成率达100%,这在近年来我省的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 

  (二)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部门是地方立法的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承担着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等大量工作。虽然分工各有侧重,但目标、任务都是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与这些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坚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个别不同意见做到及时解释、沟通,努力达成一致。为了保证年度立法计划按时间、按要求、高标准地完成,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开展协调、督促工作,及时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法规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有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保证立法项目的顺利完成。法制委员会非常重视与常委会法工委的协调与配合。法工委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时,其内设机构也是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草案,做了大量细致的服务工作。法制委注意发挥法工委的重要作用,加强合作,协调一致,为高质量地审议法规起到了保证作用。 

  (三)召开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和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对2009年立法计划中适合听证的项目进行了筛选,确定了对《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开展立法听证工作。6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这是我省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引起了全省社会的普遍关注,广大群众反响热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制委员会的领导及委员共9人作为听证人参加了听证会。作为民主立法的一次重要尝试,13名听证陈述人、20名听证旁听人对我省制定就业促进条例及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条例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在修改法规时采纳了13条。 

  (四)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一年来,法制委员会把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作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突破口,认真开展工作。在审议之前,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法规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省内或者省外调研。在掌握客观、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以负责任的态度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参谋助手。如在审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时,条例中的问题比较多、修改量很大、审议间隔时间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和三位副主任委员亲自带队,不辞辛苦,在一周时间内,分别前往4个省(市)开展调研。回来后,又带着问题前往省内9个市(州)召开了30余个座谈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逐一解决问题,协调矛盾与分歧。通过对调研情况的研究汇总,法制委对原条例草案作了大量的修改,最终使这个历时两年、经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条例获得通过。 

  (五)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对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法制委员会改变以往只把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除特殊情况下,一律向社会公布,一般性法规要在人大、政府网站上公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在吉林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如在审议《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时,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个条例常委会审议意见多,统一审议修改量相当大,经广泛听取意见和反复认真修改,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在常委会表决时全票通过。 

  三、基本作法和经验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中,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特色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基本作法,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三个原则”,实现“三个转变”。 

  第一个原则是合法性第一的原则。合法性第一的原则即“不抵触”。这条原则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抵触。这是衡量立法质量高低和立法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在法规草案统一审议过程中法制委员会认真推敲、仔细研判法规草案的条款与上位法是否相矛盾、相冲突、相违背,严格维护法制统一。第二个原则是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第三个原则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坚持这三个原则的同时,在立法理念上也逐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由社会本位立法转向公民本位立法。改变重公法轻私法、强行政权力弱个人权利的思想倾向。二是由政府本位立法转向市场本位立法,改变以“官”为本、以“管”为本的立法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的立法理念。三是由义务本位立法转向权利本位立法。坚持将调整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统一起来,力求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立法理念的不断更新,促进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 

  法制委员会始终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需要。一年来,法制委员会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提高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开展立法的自觉性。同时,对立法工作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问题进行调研,对于在常委会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措施中,涉及到法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积极抓好落实。 

  (二)加强业务学习,依法履行职责。法制委员会不断加强立法业务理论学习,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坚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继续保持团结奋斗、敬业奉献、勇于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学习制度,深化理论研究,提高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会议制度,严格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依法行使职权,使统一审议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 

  2010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重点,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倍努力,奋发有为,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确保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吉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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