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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代表法》 维护人大代表证合法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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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21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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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可见,代表证是人大代表身份的证明。为了便于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持证视察了解情况,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必须维护和重视代表证的合法性。但一些部门对《代表法》学习和了解得不够,对人大代表证不认可。 

  如:一位省人大代表得知很多县市的同志到省发改委报送项目材料,他想到发改委了解一下全省项目争取情况,2009年8月12日(周六)上午,他在省政府门口出示代表证时被武警同志挡了回来。这位代表问刚才很多人都往里进,他们拿的什么证,武警同志说他们拿的是市县政府发的公务员证,这位代表说我的代表证是省人大发的应该让进,武警说不能进。第二天(13日)上午,这位代表同本市工信局的同志一同来到省政府办事,工信局的同志拿出公务员证被放行了,这位代表在企业工作没有公务员证,又拿出省人大代表证,结果又被挡了回来。 

  据一些人大代表反映,有时到政府各部门办事,人大代表证没有公务员证好使,甚至连记者证都不如。这是对人大代表证合法性的忽视,影响了人大代表正常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为此建议政府各部门能认真学习《代表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代表证的合法性,为各级人大代表持证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创造方便环境。 

  

对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姜伟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认真贯彻《代表法》 维护人大代表证合法性的建议》(第4号建议)收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关于认真贯彻《代表法》维护人大代表证合法性的建议,我们作为武警警卫中队的工作指导部门非常重视,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研究,并召集省政府武警警卫中队的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出现《建议》中所提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总的感到您提到的问题虽然是个案,但也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当班的武警战士多为刚刚参加执勤的新战士,对省直机关安全管理制度认知上还存在偏差,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对执勤战士的培训教育上还存在滞后的问题,对由此给姜代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下一步我们一定针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一是认真组织学习《代表法》,提高执勤官兵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代表法》的认识,做到在工作中认真贯彻《代表法》。二是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武警官兵规范化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是积极研究探索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提高安全管理科学化、正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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