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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参与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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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19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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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是进一步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参与司法监督,笔者以为可以包括这么几点。

  首先,把握参与方式。从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的实践来看,当前参与的主要形式有:一是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项报告前的调研活动,包括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及参加座谈,实地走访司法机关,查阅卷宗材料等;二是由常委会统一组织到司法机关视察或调研,由代表形成相关视察和调研报告,或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是代表根据平时视察和调研所了解的情况以及日常工作中所接触和所收集的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涉及司法监督领域的事项,形成相关建议意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办理;四是参与常委会下基层信访督办活动,通过信访发现梳理有关司法监督领域内普遍存在、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为常委会提供监督议题或将收集的问题和材料作为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的参考和依据。代表应准确把握参与的方式方法,将参与司法监督作为代表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遵守司法规律。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者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可能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公正司法,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推进法治。代表在参与司法监督中,要遵守司法规律,始终坚持“不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原则。代表对司法监督工作的参与,应定义为 “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存的问题予以提醒、批评和建议”,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者裁断具体案件。

  第三,突出参与的重点。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重点应关注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注重以提升监督质量和实效为目的,着眼于司法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理性地、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神圣权力。具体而言,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应该着重监督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贯彻司法政策等方面。对案件办理活动,重点应该监督是否做到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有效抵制各种干扰,秉公司法;是否做到“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否做到“阳光司法”,除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况外,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公之于众;是否做到在司法文书中认真充分阐释。

  此外,代表参与司法监督的视野可以更宽广。例如,针对常委会会议对司法监督工作作出的审议意见,代表可以积极跟踪了解其办理的过程,一旦发现司法机关研究处理的意见不妥,代表可以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又如,代表要善于归纳和总结问题,应当在遵守司法规律、寻找问题症结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需要通过制度层面解决的问题,通过提出相关建议意见,推动健全司法工作制度,发挥诉讼结构和司法制度中制约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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