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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发布时间:2015-02-02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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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人大代表促进司法公正路径探讨

  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有多种途径。目前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个案公正监督

  对于个案监督,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即是否影响法官公正司法。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实行个案监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个案监督的强化有其现实性,也符合宪法及组织法规定,如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但是在强化人大代表对个案监督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人大代表监督回避制度。由于人大代表身份复杂,有可能是商人或企业家,其自身可能卷入诉讼,因此,建立回避制度十分必要。对于人大代表作为诉讼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本人不能参与人大个案监督。这样可以防止个别人大代表以个案监督为由谋取私利。个案监督,不仅是直接旁听庭审,更多的是关注重点案件的司法公正与高效,司法个案自由裁量是否适当。不仅是人大代表收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后对个案进行监督,还包括人大代表对司法网络舆情进行监督,通过网络舆情,及时掌握关注的案件及法官,更有针对性地对个案进行跟踪监督。

  二是积极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监督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司法正义实现状况的重要评判标准。司法公开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地位重要、影响深远。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司法不公开的后果是使法院和公众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从而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当事人而言,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是一种博弈,信息对称与否的博弈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当事人作出最有效率的选择,人们无法预测和判断法院对这种案件的处理结果从而退出司法市场,司法公信力也因此受到质疑。从司法角度来看,只有将司法活动置于监督之下,才可以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司法公开的要求来看,公开要求更加彻底,不仅公开司法文件及案件公开,还包括执行公开、司法统计信息公开。要实现彻底公开,必须要求司法客观公正,为此,人大代表应加大旁听庭审力度,扩大旁听案件类型、加大旁听庭审密度,使案件通过公开及监督实现审判质量从自发到自觉提高的转变,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大专题质询监督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包括询问与质询权。质询权是人大监督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力,它比一般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刚性。但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提出过一例质询案。就全国而言,一年公开报道的质询案不过10件左右。据《人民代表报》一项问卷调查显示,约83.1%的代表未曾使用过质询权。有专家估算,30年来有不少于80%的地方各级人大或常委会没有发生过一起质询案。这主要与人大代表不积极履行职权有关。对于法院来说,工作案多烦琐,千头万絮,需要监督的地方很多,而专题质询如果是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的,则会对发现司法机关的薄弱环节,推动法院主动改进工作和作风十分有利。目前的现实问题是,人大代表对专题质询缺乏超前谋划和及时组织,导致专题质询或者不及时,或者忽略了。

  四是加大参与司法工作力度

  参与是最好的监督,我国也一直强化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工作。但是目前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的范围不够广,人员不够多,业务不够精,这种状况必须要改变。司法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司法工作,除了让人大代表作为陪审员参与庭审外,更多的是要指导他们独立地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除了陪审员、调解员外,司法机关还应设立执行监督员,使一些人大代表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随案全程参与监督执行,使执行过程全部公开、执行程序全程监控,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执行工作的艰辛,体会执行法官的公正与效率。加大参与力度,实际上加大了人大代表的工作量,在目前很多人大代表兼职较多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具备充分履职条件和能力的人大代表参与这项工作,使人大代表对司法监督落到实处。

  五是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严格把关

  在审判人员的任免上,人大代表有着决定性的权力。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大代表没有认真行使此项权力。司法公正需要德才兼备的人员,人大代表在行使任免表决权时,应当对拟任免的人员有充分的了解,谨慎行使好任免表决权。从国外对司法人员的任免制度来看,主要有选举制与任命制两种。选举制的好处在于克服法官终身任职的弊病,督促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对法官采取了任期制,根据日本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一届的任期为十年。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任期届满后,必须办理再任手续,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都能续任。今后在司法人员的任免上应进行程序改革,如在任免或晋升司法人员时,可以采取差额投票任命程序,同时对于任职或任期达到一定时间的,应由人大对其进行考核及信任度投票。因为对法官应该比对常人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可以考虑将其恶劣行为足以影响公众对他失去基本信任作为构成罢免的理由,但要把握好两个前提:一是要有宪法和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依据;二是要保证法官的申辩权、名誉权受到应有的尊重。使司法人员的任免及法官等级的晋升更加严谨,切实改变司法人员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能成为法官的粗浅认识。人才是第一生产力,人大代表要当好伯乐,勇于发现和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人才,唯才是举,确保任免的司法工作人员优秀、胜任。

  六是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优化司法环境

  一是做到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目前,社会转型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对司法工作提出较高要求,法院不仅要做到案结事了,还要服务和保障好中心工作,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还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区矫正、司法资源下沉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人大代表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做到监督与帮助司法机关排忧解难,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协调加以解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如针对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人大代表可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适当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并解决聘用制人员的待遇过低问题。针对法院办公场所严重拥挤的问题,人大代表可及时反映,积极帮助法院改善办公环境。三是做到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在受理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时,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既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又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既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维护司法权威。

      资料来源:人大代表促进司法公正路径探讨/汪敏//人民法院报.2012.2.15(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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