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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29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发布时间:2018-01-29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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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全省检察工作回顾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省委和高检院坚强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坚持“务实、规范、创新、科学”发展的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过硬队伍建设,为吉林振兴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在十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一是服务振兴发展成效显著,出台服务国企改革、保护外埠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等工作意见20个,联系服务重大项目、民营企业4108个,帮助解决发展难题1450个,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二是行政违法监督效果明显,在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连创九个全国第一,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作用充分发挥。三是民生检察取得实效,开展“三农”、低保、教育、暖房子等10个领域专项查案,全省“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实现全覆盖。四是惩防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查处各类职务犯罪11151人,比上个五年上升32.4%,反贪反渎工作成为全国品牌。五是维护和谐稳定更加有力,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74404人、起诉142808人,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六是人权司法明显进步,依法不批捕20679人、不起诉13723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七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短板得到补强,在全国率先实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高检院召开现场会推广我省经验做法,诉讼监督实现均衡发展。八是主要检察业务大幅跃升,全部跨进全国第一方阵,得到中央和省领导批示肯定289次,95次在全国会议上介绍经验。九是检察改革成果丰硕,圆满完成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中央政法委在我省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吉检改革“四位一体”模式被中央纳入顶层设计,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被中央领导称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十是队伍形象更加良好,在去年高检院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检察队伍建设满意度调查中,吉林位居全国第二,涌现出“全国模范检察官”郭恩慧、感动吉林人物王铁柱等一批先进典型,1330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检察工作面貌发生喜人变化。

  五年来,我们着力加强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助推吉林振兴发展

  创新提出“司法要严、政策要活、效果要好”12字工作方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大力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诉制假售假、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6133件。突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起诉各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305件。依法保障科技创新,起诉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56件。深入开展百名检察长联系千户重点民营企业、服务千个重大项目“双千服务活动”,畅通企业反映问题“绿色通道”,对职责范围内的,限时办理;对职责以外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开展扶贫资金领域专项查案,依法保障脱贫攻坚。包保87个贫困村,协调落实帮扶资金1.24亿元,帮助12528名农民脱贫致富。省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唯一代表,被国务院扶贫办评为“脱贫攻坚先进典型”。

  深入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起诉黑恶势力、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5197人,起诉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24256人。重拳打击电信诈骗,提前介入通化“6.10”、白山“9.22”等特大电信诈骗案,依法从快批捕53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起诉王少宝销售假药案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232人。依法从宽处理初犯、偶犯、过失犯、老年犯等轻微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成立全国首家省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建立未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开展法治进校园全省巡讲,依法防治校园欺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国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紧盯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73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0件,已判决案件胜诉率100%。督促恢复受损林地湿地7.9万公顷,清理非法堆放垃圾4000多万吨,推动城市垃圾填埋环境风险治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8亿元。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起诉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犯罪5792人。向省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使伊通河治理纳入省“十三五”规划。为贯彻落实省委东部发展战略,推动长白山修复工程,会同省政府及省直10个部门、6个市州政府开展长白山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巴音朝鲁书记评价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体现了省检察院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省委专门出台工作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曹建明检察长等领导作出长篇批示,高检院以文件转发向全国推广。

  二、坚持把惩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任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坚持“打虎”“拍蝇”“猎狐”一起抓,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犯罪高压态势。

  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五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5026件、处级以上要案573人,其中查处厅级干部49人。根据党中央部署和高检院指定管辖,参与和立案查处周永康、薄熙来、周本顺等省部级以上干部15人。追捕“红通5号”等外逃人员13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5亿元。中央纪委、高检院给予我们“讲政治、顾大局、懂规矩、听招呼、能战斗”的高度评价。

  切实做到“办案考虑发展”。明确提出“六个正确区分”“三个慎重”的办案原则,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技术骨干,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账户。出台允许被羁押企业负责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下,签署合同文件,召开视频会议指挥生产经营等保护政策,防止将涉案企业“一棍子打死”。在办理教育系统、省建设集团等案件中,既依法查办案件,又切实保证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切实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了让干部少犯错误、党和国家形象少受损害,成立全国首家职务犯罪预防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把预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会同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建成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五年警示教育3.5万人次。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875件,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4.1万次。检察官走进机关、党校讲授预防教育课4985场(次)。

  三、坚持把强化监督作为主责主业,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全面推进法治吉林建设。

  扎实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严格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63件、撤案2036件;纠正漏捕漏诉732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085件;同步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1634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954人;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324人。坚持有错必纠,依法对刘吉强故意杀人等冤错案件提出改判无罪的再审检察建议。

  突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针对民事行政案件量多面广、不服裁判申诉相对集中的实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在省法院大力支持下,实施两轮“百名法官引进工程”,在全省73个法院设立检察官工作室。依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1173件、再审检察建议1353件,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80件。会同省法院解决执行难,提出执行检察建议3877件。

  四、坚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完善

  紧紧抓住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重大发展机遇,着力破除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贡献了吉林方案。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司法办案责权清单,取消办案层层审批,实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出台“三个一律”办案铁规,加强案件管理、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严格要求领导办案,改革以来全省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10659件,占案件总数的17.5%。

  全面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严格按照中央不超过39%的比例规定,通过考试考核,全省择优遴选员额检察官2362名,占政法专项编制的32.95%。员额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案件,未入额人员不再独立办案。全面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实现人财物省级统管,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

  创新开展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为整合资源、压实责任,将省检察院原有34个局处室整合为“九部一委”,市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普遍整合到8个以下,使一线办案人员达到总数的89.9%,比改革前增加47.3%,案多人少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被中宣部选入“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中宣部《将改革进行到底》、《法治中国》,中央政法委《为了公平正义》等十九大献礼片,都对吉林检察改革作了充分报道,先后有21个省份来我省学习交流改革经验。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着力打造过硬队伍

  坚决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全面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把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组织5期政治轮训和8个专题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全省检察人员始终对党中央、对习近平总书记绝对忠诚、纯粹忠诚。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肃清流毒,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坚决、立场坚定。

  狠抓规范司法。连续五年开展专项整治,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使每起案件瑕疵问题从平均6.39个下降到2.77个。坚持从基础抓起,开展业务轮训,五年培训3.1万人次。省委政法委在省检察院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我们的做法。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抓领导、领导抓、抓监督”,层层压实“两个责任”,全面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在办案部门设立监察专员,积极开展巡视巡察、述职述廉、内部审计和检务督察,认真加强自身监督。坚决落实“一案双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57人,追究领导监督责任7人。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定期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健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司法办案机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监督制约,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实行阳光司法,应公开法律文书做到了全部公开。着力推进军地检察协作,帮助部队开展廉政教育、培训法律人才。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知,这是各级党委加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帮助的结果,也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正确方向;只有坚持自觉融入大局,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能使检察工作路子越走越宽广;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诉求,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只有坚持改革永远在路上,切实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难题,才能使检察工作不断迸发勃勃生机;只有坚持把队伍建设贯穿工作始终,全面落实从严治检,才能筑牢检察事业发展的根基。这些在实践中积累的基本经验,我们将始终坚持、继续发扬。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问题依然存在;队伍能力不足,金融、网络等专业人才缺乏;司法不规范问题在个别地方还很严重,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少数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等问题仍有发生;基层基础工作还不牢固,少数地方招人难、留不住问题依然存在,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总体思路和2018年工作安排

  未来五年,我省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振兴发展新征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幸福美好吉林建设责任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全省检察机关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强化监督、维护公益、创新发展”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是改革开放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历史机遇期。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品牌创建年”为主题,着力加强七个方面工作:一要着力服务振兴发展。进一步强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效果,依法支持创新、保护创业。制定实施保护企业家的工作意见,积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二要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批捕起诉职能,推动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开展惩治侵害幼儿犯罪等专项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三要着力支持监察工作。建立检察工作与监察工作衔接配合机制,主动加强联系,高效做好案件受理和审查起诉等工作,及时移送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四要着力做强监督主业。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突出加强抗诉工作,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方面的司法需求。五要着力加强公益诉讼。积极拓宽办案领域,统筹推进长白山地区及白城草原、松原耕地、四平二龙湖、辽源东辽河生态环保工作,保护好吉林绿水青山。六要着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构建“责权明晰、管理科学、保障有力、运行顺畅”的检察权管理运行体系,全面打造吉林检察改革升级版。七要着力加强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预防在先。全面加强智慧检察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起点期待新发展。在新一年里,我们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紧紧依靠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不忘初心,忠诚履职,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而努力奋斗!

  用语说明

  1. 行政违法监督(第2页第1行)。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建立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2. 公益诉讼试点连创九个全国第一(第2页第2行)。201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高检院授权,我省检察机关围绕监督纠正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5个领域损害公共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创造了九个全国第一:机制建设数量全国第一;起诉案件法院判决支持总数全国第一;在全国第一个发出向省级政府的检察建议;第一个办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第一个办理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第一个实现诉前程序案件办理全覆盖;第一个实现试点基层检察院提起诉讼率超过60%;省委在全国第一个专门出台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文件;高检院第一次将吉林省委文件转发全国。

  3. 诉前检察建议(第4页第1行)。是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重要环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 伊通河治理纳入省“十三五”规划(第4页第6行)。省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伊通河流域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对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污染后的地表径流直接流入伊通河。对此,省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当地政府将生活垃圾定期运往发电厂焚烧,解决了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同时,针对伊通河上游污染问题持续多年、成因复杂,省检察院经严格履行党内请示报告程序后,向省政府提出跨区域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伊通河全流域治理工作纳入“吉林省‘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

  5. 长白山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第4页第8行)。2017年7月,为保障和促进我省东部绿色转型发展战略实施,省检察院会同省政府及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文明办、团省委等省直部门和长白山管委会、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吉林市、梅河口市,共同开展全面加强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通过加强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强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开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加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实施长白山生态保护志愿者行动等举措,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联合各方力量,全面加强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促进全省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

  6. “六个正确区分”“三个慎重”(第4页第22行)。2013年4月,省检察院出台《关于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提出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区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灵活经营与违法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正确区分联营和关联企业间融资、借贷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间正常拆借、亲友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为正当利益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与行贿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民营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后纳入财务管理的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招商引资人员按规定所得奖金、提成与违法犯罪收入的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慎重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注重维护企业正常运行;对涉案企业的账户、款物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注重维护企业合法资金流转;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涉案信息慎重披露,注重维护企业形象。我省这些首创做法被高检院充分肯定,并被采纳到高检院出台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18条”意见等文件中。

  7. 排除非法证据(第5页第18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8.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5页第21行)。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法院依法减去一定的刑期或者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法院决定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时在监管场所外执行刑罚。

  9. 羁押必要性审查(第5页第22行)。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有关办案机关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

  10. 刘吉强故意杀人案(第6页第1行)。2002年11月,吉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2014年8月,刘吉强家属向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坚持有错必纠、勇于担当,全面复查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刘吉强故意杀人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2015年12月1日,省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2016年4月28日,省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1. 虚假诉讼(第6页第6行)。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逃避债务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公民财产等权益的行为。

  12. “三个一律”(第6页第15行)。省检察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为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出台“三个一律”的办案规定,即:对主观有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除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的,一律调查核实,视情作出处理。

  13. 检察官员额制(第6页第19行)。是指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检察官数量和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其目的是进一步严格检察官选任条件,提升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

  14.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第6页第22行)。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审判、检察工作特点和法官、检察官履行职权的规律,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实行单独管理。

  15. 人员分类管理(第6页第22行)。是指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部署,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其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司法行政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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