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省十次、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做出重要贡献。
一、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依法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对有关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制订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按照代表法的要求,结合我省代表工作实际,人代选委承担了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13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加强了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管理。二是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全省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人代选委承担《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起草工作,并于2015年11月2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1 次会议审议通过。三是起草了《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代表的安排意见》、《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等制度性文件。为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代表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性文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使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进行了初步修订,为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一是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培训。通过换届以后的初任培训,使代表了解掌握基本法律和履职知识;每次全国人代会前进行集中培训,为参加全国人代会做好准备;在开展“三查(察)”活动前,结合活动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培训;每年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履职培训;邀请参加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本级人大代表的培训。五年来,先后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129人(次)参加学习培训和研讨班13期。二是组织多种形式的省人大代表培训。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组织、承办省人大代表初任培训班、履职培训班、专题培训班等,为省人大代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和履职能力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帮助。三是指导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人大代表培训。通过派员作辅导讲座、解答下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咨询、发送学习材料和音像培训教材等方式,使代表培训工作保持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力度,增强办理实效。一是做好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征集工作。形成了“初步审核把关、沟通调整完善、审议协调报送”的工作制度,五年来,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共提交议案63件,建议826件,其中,金华代表领衔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议案”被列为第三次全国人代会的3号议案,车秀兰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全国联网的建议”和王玉芝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建议”被列为第四次全国人代会的重点督办建议。于中赤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被列为第五次全国人代会的第12号、13号议案。二是着力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委员会进一步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通过实行统一交办、明确建议办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由人代选委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议、组织代表建议检查、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建议实行二次交办、“回头看”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工作。五年来,省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1230件,答复率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90%。一些建议通过努力,当年得到解决,许多建议通过办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建议列入政府逐步解决计划,有些建议转化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实际成果。
4.精心组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发挥代表作用。一是组织全国人大代表活动。五年来,紧紧围绕全省民营经济发展、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装备制造业发展等我省中心工作,组织全国人大代表116人(次)开展了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36人(次)参加全国人大安排的《可再生能源法》、《专利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议案办理和省外视察等活动。五年来,先后接待全国人大安排的香港代表团、澳门代表团和台湾代表团代表来吉林省视察和调研活动。二是组织省人大代表活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和委托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共2567人(次),围绕当地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委托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异地交叉视察,为代表了解全省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条件。同时,指导省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在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脱贫攻坚等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作用。
5.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一是坚持“两加强一发挥”的工作思路。通过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省人代会、邀请部分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邀请代表参加政情通报会、参与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二是推动基层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在街道设立人大工委,在开发区设置代表联络机构,在社区和村屯建立代表之家,定期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是加大代表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上刊发宣传代表工作的文章,刊发《代表之声》,印发《人事代表选举工作简报》等,及时反映人大代表的建议,宣传优秀代表事迹。四是为代表订送《中国人大》、《吉林人大》以及法律书籍,编印下发《人大代表履职必读》等有关学习资料,为代表提供信息服务。
6.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协助省委起草了《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乡镇人大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等关键问题作出刚性规定。配合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将中央18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二是监督指导县乡人大顺利完成换届,进一步夯实了县乡人大组织基础。全省各级人大认真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县乡换届依法有序、选举风清气正。这次换届,实现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优化,实现了县级人大能力建设的加强,基本实现了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为乡镇人大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基石作用提供组织保证。三是修订《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18号文件精神,并将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基本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性规定,委员会从2016年年底开始着手对《条例》进行修订,于2017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使乡镇人大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制度更加完善。四是通过培训提高县乡人大工作能力。针对县乡新一轮换届之后,新当选的县(市区)人大负责同志占42%、乡镇人大主席占95%的情况,2017年8月21日至26日,人代选委举办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暨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分两期共组织全省60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610个乡镇人大主席的集中学习培训,实现了对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的全覆盖。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县乡人大负责同志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拓宽了开展人大工作的思路,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夯实了基础。
7.推进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的建设。按照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采取分步分阶段建设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2017年人代会,网络平台中的代表建议管理系统投入试运行,效果良好。网络平台建成后,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的参与和监督,畅通人大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渠道,方便广大选民及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
8.为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来我省视察做好服务工作。2013年9月,精心安排了香港代表团34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情况;2016年8月,台湾代表团11名全国人大代表到我省围绕吉林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开展调研活动;2016年9月,澳门代表团11名全国人大代表来我省视察了老工业基地振兴、新农村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情况。
(二)精心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年,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换届选举工作,把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为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代选委做了大量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换届选举工作实际,起草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省委转发;起草了《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及时修订了《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了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和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举办专题培训班,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传达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主要精神,通报了有关情况,组织观看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片;组成4个督导组,先后两轮深入各地督查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召开全省县乡人大换届工作座谈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起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电视讲话,动员广大选民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形成总结报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进一步增强了广大选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代表结构得到优化,代表素质得到提高。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我省各市州人大换届时间的决定,我省市州人大换届于2017年1月进行。为了确保市州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人代选委在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四平市、通化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对市州人大在换届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予以答复,为确保市州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2018年初进行省本级换届选举。人代选委于2017年年初就提前着手,深入研究,精心谋划各项工作。起草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参与起草了《中共吉林省委关于省人大、省政协2018年换届人事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法有序开展省本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和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分工落实责任。11月中旬,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召开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组织部领导分别讲话,对代表选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会议还组织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镜鉴》和《警钟》。12月中旬,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我委召开了听取各选举单位推荐提名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情况汇报会,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身份界定、结构比例等问题进行了严格把关。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人代选委加强与省委组织部、各选举单位的联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工作,为选好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选举产生我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打下坚实基础。
(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1.坚持将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举、任免工作相结合,严谨细致做好省人代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在省人代会选举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议选举办法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保证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府两院”领导人员顺利选举产生。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加强与省委组织部和“一府两院”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人事变动情况,认真做好人选的初审和沟通、协调等工作,各项相关文件报送及时、准确、有序,保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工作顺利进行。五年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40次会议,总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07人,其中: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8人,接受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11人,任命46人;接受省政府领导人员辞职10人,决定代理省长3人,决定省政府组成人员免职31人,决定任命63人;接受省法院院长辞职1人,决定代理院长1人,免职170人,任命330人;省检察院免职154人,任命350人,批准免职11人,批准任职18人。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加强与省委组织部、各选举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表变动情况,认真准备有关材料,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做好基础性工作。五年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共召开31次会议,总计确认447人的代表资格有效或终止,其中:补选217人,辞职189人,调离33人,罢免3人,去世5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选出后,委员会还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依法组织宪法宣誓,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有关程序,认真组织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当选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省十二届人大五次和六次会议期间,共组织26名当选和被任命人员现场进行了宪法宣誓。五年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共举行宪法宣誓仪式13次,组织被任命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6人、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21人现场进行了宪法宣誓。同时,委员会还督促各地人大及“一府两院”做好当选和被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
二、主要做法和体会
委员会通过五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做好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有以下体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无论是人事任免选举工作,还是代表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法律性、政策性和程序性。委员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首要原则,贯穿工作始终,从根本上保证委员会工作的正确方向。做到认真听取党委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与省委组织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切实保证党在人事代表选举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在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依法开展代表工作,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结合,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实现,确保省委推荐、“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人选经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代表的主体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更是人大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基础。把全省各级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提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威信和地位,彰显根本政治制度特点、优势和功效。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改革的中心任务,才能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工作的关键。才能充分调动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积极投身于全省的国企改革、脱贫攻坚、“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抗洪抢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农村建设等全局性工作,积极发挥代表作用,提出富有建设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议案和建议,发挥好代表们在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开拓创新,改进作风。开拓创新,改进作风是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作用的不懈追求。五年来,人事代表选举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就是因为始终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切实找准工作的切入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使代表工作、人事任免工作和选举工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发展创新。
五年来,人代选委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圆满地完成了本届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还不够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开展形式不够丰富、思路不够开阔,代表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等等,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2018年,是省十三届人大任期的起步之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既为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新一届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长期战略任务,深入领会其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要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走出振兴发展新路战略思想,牢记党的宗旨,牢记苦干实干作风,牢记团结奋斗传统,牢记共产党人本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同心同德、砥砺前进,进一步做好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人事代表选举工作的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