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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0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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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预算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应当选择熟悉财经、预算业务的部分人大代表,作为本代表团的预算审查联络员。

  预算审查联络员参与本级政府预算在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相关工作,协助本代表团审议预算报告、审查预算草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到基层部门和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和下一年预算编制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为审查监督本级政府预算提供参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财政、税务、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结合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就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预算改革、预算审查等提出意见建议。

  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通报会,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派的组成人员、各代表团的预算审查联络员等通报本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主要政策措施等。

  第七条 在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初步形成后,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派的组成人员、各代表团的预算审查联络员等通报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基层单位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和对初步审查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九条 在政府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前,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选择本级部分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

  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派的组成人员、各代表团的预算审查联络员以及有关政策利益相关方代表等介绍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与会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条 充分利用人大、政府等门户网站,建立人大代表财政预算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提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政策等信息资料,更广泛地听取和了解人大代表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审查监督等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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