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22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要求,稳步有序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工作,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引导性,参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对标《意见》及《工作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经过5年努力,全面摸清全省国有资产家底,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制度。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报告范围全口径、全覆盖,分类、标准明确规范,报告与报表相辅相成的报告体系;基本建立起符合国有资产类别特点、以联网数据库为依托、以评价指标体系为重点、以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和整改问责为重要抓手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基本建立起横向协作与纵向联动顺畅有序、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年度议题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统筹安排好年度专项报告。综合考虑4类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进展等情况,与《五年规划》确定的年度议题相衔接,明确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年度议题安排如下:
1.2018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已完成)。
2.2019—2022年,每年在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书面)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年度专项报告议题安排依次为: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19年);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0年);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1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2年)。
三、推动规范报告制度
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政府部门不断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高报告质量。
1.建立政府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起草负责部门,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协助完成起草工作。
2.规范报告基本内容。报告重点反映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分布、表现形式,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说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投向布局、改革进展、绩效监管、保值增值、支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查找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具体可行的推进改革、改进工作的安排和建议。
3.扩大报告覆盖范围。逐步将储备土地、公路等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社保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政府资本,以及部分金融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逐步增加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
4.完善报表和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年度专项报告议题安排,建立和完善相应类别国有资产报表,作为专项报告的内容。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完善4类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5.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分析研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1.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体现不同种类国有资产性质、功能和人大监督特点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建立与预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部门预算审查中,拓展反映预算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成、配置国有资本和资产情况。逐步将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在内的全部国有资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的要求。
3.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问责。强化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加强跟踪监督。深入实际开展调研,研究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资产评估、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省人大预算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机制。
4.加强对市县人大工作指导。2019年、2020年,分别实现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全覆盖。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联网。探索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可以组织市、州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专项调研、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开展监督活动。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创新性做法和有益经验,引导地方探索创新。适应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需要,落实《意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要求,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