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个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就无法治理国家。国防需要钱,外交需要钱,市政建设需要钱,公民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都需要钱,这些钱从哪里来?历史上,在君主统治时期,国家(朝廷)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地租和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有的甚至是横征暴敛,满足的是维护统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被统治者只能无条件地依从,逆来顺受。经过长期的民主政治斗争,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显著的特征就是少数统治者的利益被大多数人的利益所取代,国家利益便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时候,交税成为纳税人的义务,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税收。目前,税收收入已占各级政府收入的80%以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现代社会国家税收的本质特征,正因为如此,花好纳税人的钱就应当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历史典故:苛政猛于虎
《礼记》里记载,孔子路过泰山脚下,见一妇人在墓前哭得很悲伤,就让子路前去问那个妇人。子路问道:“您为何哭得这样伤心啊?”妇人说:“我的公公被老虎咬死了,后来我的丈夫又被老虎咬死了,现在我的儿子又死在了老虎口中!”孔子问:“那你为什么还不离开这里呢?”妇人回答说:“因为这里没有残暴的政令。”孔子说:“年轻人要记住这件事,苛刻残暴的政令比老虎还要凶猛可怕啊!”这里的“苛政”是指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残酷压迫剥削的统治,既包括政令,也包括赋税等。
轻徭薄赋
出自东汉·班固《汉书·昭帝纪》:“海内虚耗,户口减半,光知时务之要,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简单的说就是:减轻徭役,降低赋税。轻徭薄赋的财政思想,历来为儒家奉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既代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小土地所有者的愿望。征调不苛重,不会激发矛盾,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且轻徭薄赋,农民负担不过重,则易于附着于土地;人口增加,生产发展,可以安居乐业。
第一节 财政收入来源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经济成分方面来考察,在不同历史阶段我国财政收入来源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五种经济成份并存”,财政收入来源于国营经济、合作(集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
背景知识:四马分肥
所谓“四马分肥”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社会主义改造中对资本主义企业的赎买方式。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盈余,其利润分配依照“四马分肥”的方式,即将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资方红利大体只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股息红利被定息,即年息五厘所代替。原订付定息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停付。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逐步转化为国营经济,农业个体经济实行了合作化,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营和集体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故、对内搞活的政策,逐步兴起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经济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财政收入的来源也相应发生变化,但国营和集体经济仍是主要来源。我国现阶段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
从经济部门方面来考察,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工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部门。农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源泉。虽然现在取消了农业税,但是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衣食之源和工业原料,它又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创造和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前提条件。
背景知识: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我国农业税起源很早,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实施几十年来,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来自商业服务业的收入呈日益增长的趋势,2013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二节 财政收入构成
财政收入以什么形式体现,都包含哪些收入呢?一般来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其中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所有税收以外的收入。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进行分类,我国纳入预算的政府收入可分为公共财政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四部分。其中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税收。
按经济性质分类,财政收入包括:
1.税收收入。税收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我国现行税制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目前共有包括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五大类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除了组织财政收入,税收还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分配、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背景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分税制管理体制的要求,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设立省、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等。
地方税务局
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分为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等。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是一种强制性的专款专用的财政收入形式,其收入要专项用于政府社会保险计划的开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项目划分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其中每个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中又分为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和基金的其他收入(主要是基金的利息收入)。
3.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非税收入根据其性质和管理需要,分别纳入相应预算进行管理。非税收入在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准公共产品、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具有税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背景知识: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但不由财政集中分配 ,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后,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把原来预算内的一部分收入,放到预算外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开始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形成了预算外资金这个特殊范畴。随着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预算外资金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一度达到预算内资金的90%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在一定时期虽然对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资金项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不规范和监督不力等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问题,其消极的作用和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2011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决定除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此举意味着从2011年开始,预算外资金退出历史舞台,财政管理进入了全面综合预算管理的新阶段。
4.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是指国内外贷款回收本金的收入及国内外转贷回收本金的收入。
5.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指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以国家信用的方式,从国内外取得的各项借款收入,其中,在国内发行国库券是取得债务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债务收入具有有偿性、自愿性、灵活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在弥补财政赤字、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6.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就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按照预算管理分类: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预算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预算收入。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发行彩票等资金项目按收入来源和类别划分不属于基金,但考虑其专款专用性质也将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按照 一定比例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通过社会保险缴费、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预算收入。
按照预算管理进行分类的四本预算,我们统称为“全口径预算”,全口径预算意味着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并实行与其性质相适应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预算做到体系完整、结构清晰、权责匹配、公开透明。在政府预算体系框架中,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机衔接的一个整体。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对独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预算间可进行适当调剂。如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部分收入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或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第三节 财政收入规模
财政收入规模是指财政收入总量大小,一般用财政收入总量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综合反映了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关系,体现了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合理确定财政收入规模,对发挥财政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理顺各种社会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评估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规模水平的高低?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取决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特殊国情等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是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一般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越多,可供政府运用的社会资源也就越多;政府职能越大,承担的社会事务越多,社会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就越多。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财政收入规模变化经历了一个逐年下降而后又逐年上升的的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仍然较低,2013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23%,远低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30%以上的平均水平。
中国历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年份 GDP(亿元) 财政收入(亿元) 占比(%)
1978 3645.2 1132.26 31.06
1979 4062.6 1146.38 28.22
1982 5323.4 1212.33 22.77
1987 12058.6 2199.35 18.24
1992 26923.5 3483.37 12.94
1995 60793.7 6242.20 10.27
1997 78973.0 8651.14 10.95
2002 120332.7 18903.64 15.71
2007 249529.9 51321.78 20.57
2012 519470.0 117210.0 22.56
2013 568845.0 129143.0 22.70
(数据来自中国财政年鉴)
部分国家政府税收收和非税收占GDP比重(%)
1991年 1995年 2000年 2005年 2007年
美国 32.9 33.8 35.8 33.4 34.5
加拿大 43.9 43.2 44.1 40.8 40.5
法国 47.6 48.9 50.1 50.5 49.7
德国 43.3 45.1 46.4 43.6 43.9
日本 33.4 31.4 31.4 31.7 33.4
韩国 22.7 24.6 29.3 31.9 35.2
荷兰 52.3 47.2 46.1 44.5 45.6
瑞典 61.0 58.0 60.7 56.1 54.9
英国 39.8 38.2 40.3 40.8 41.7
欧元区 44.7 45.6 46.3 44.9 45.5
全部OECD国家 37.6 38.1 39.3 38.0 38.9
(资料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部分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国家 南非 巴西 印度 波兰 捷克 伊朗 阿根廷
年份 2006 2004 2005 2006 2006 2004 2004
比重% 37.3 35.8 21.9 39.1 38.1 30.7 29.4
(资料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第四节 转移支付收入
1.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又称无偿支出,它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转移,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早产生于英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为了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起来的。
转移支付的实质是一种补助,具有矫正均衡功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转移支付在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能力、弥补地方政府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产品、优化各地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乡镇政府而言,要完全担负起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任务,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便如“雪中送炭”,为乡镇政府行使职能提供资金保障。
2.转移支付形式
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我们常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按转移方向包括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比如上海等发达地区对西藏的转移支付。我们所要关注的主要是指政府间纵向转移支付。
政府间纵向转移支付通常情况下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特点。前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后者更能能够体现中央政策导向。
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
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林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等领域。
2009—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情况
公共财政收入(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亿元) 转移支付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 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亿元)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重(%)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亿元) 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重(%)
2009 68477.0 23677.09 34.6 11317.20 47.8 12359.89 52.2
2010 83080.0 27347.72 32.9 13235.66 48.4 14112.06 51.6
2011 10374.0 34881.33 33.6 18311.34 52.5 16569.99 47.5
2012 117210.0 40233.64 34.3 21429.51 53.3 18804.13 46.7
2013 129143.0 42973.18 33.3 24362.72 56.7 18610.46 43.3
(资料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财政部网站)
3.转移支付效果
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缓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我们国家通过近年来的转移支付,有效缓解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缓和了财政收支矛盾,对中西部地区财政实现收支平衡、减少财政赤字、规避财政风险和地方政府正常履行职能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对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实施转移支付也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边防的巩固,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由于还没有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地方政府往往将精力和时间放在同中央财政的讨价还价、以及在“关键时候”突击花钱等方面,而疏于发展本地经济。这些不正常的增收和超支,不仅造成中央有限的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导致了政府行为的错位,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4.转移支付改革
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要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快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背景知识:财政转移支付立法
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宪法》中对转移支付并无明确规定,也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制度上,尚未对转移支付构成硬性约束。这种立法上的缺失,严重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
实际上,综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都通过立法实现了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并于1976年进行了修正。德国既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对转移支付作出了专门规定,又在《联邦财政均衡法》等基本法律中对转移支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日本则是对每种转移支付进行相应的立法予以规范,如针对地方交付税制定了《地方交付税法》,国库支付金中和各类转移支付以《义务教育法》、《农业基本建设法》、《土地改良法》、《生活保障法》等为依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美、德、日等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财政税收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预算法》已完成20年来的首次大的修订,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迎来最好立法时机,且势在必行。
第五节 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2014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