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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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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2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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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基本遵循,对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这项职责,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各地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提早谋划,主动作为,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建立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报告的方式和框架、报告重点和审议重点,正确认识加大监督力度和推进公开透明等。
    二、加快推动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与本级全面深化改革办公室、政府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尽快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
    三、加强对下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指导。争取2018年在本省(区、市)地市级地方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9年扩大到有条件的县级地方,2020年实现全覆盖。
    四、打好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完善国有资产会计统计等工作,推动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201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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