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计划安排,现将我省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情况
(一)主要国有自然资源总量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省国有土地调查总面积903.73万公顷(13555.95万亩)。其中:
1.建设用地
全省国有建设用地37.69万公顷(565.35万亩),其中,城市用地12.00万公顷(180.00万亩),占31.84%;建制镇用地6.49万公顷(97.35万亩),占17.22%;村庄用地5.29万公顷(79.35万亩),占14.04%;采矿用地1.47万公顷(22.05万亩),占3.90%;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91万公顷(13.65万亩),占2.41%;交通运输用地10.15万公顷(152.25万亩),占26.93%;水工建筑用地1.37万公顷(20.55万亩),占3.63%。
2.耕地
全省国有耕地102.86万公顷(1542.90万亩),其中水田21.10万公顷(316.50万亩),占20.51%;水浇地0.21万公顷(3.15万亩),占0.20%;旱地81.56万公顷(1223.40万亩),占79.29%。国有耕地主要分布在松原市、白城市和吉林市。
3.园地
全省国有园地1.88万公顷(28.20万亩),其中,果园1.04万公顷(15.60万亩),占55.32%;其他园地0.84万公顷(12.60万亩),占44.68%。国有园地主要分布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白山市和吉林市。
4.森林资源
全省国有林地面积643.63万公顷(9654.45万亩),其中,乔木林地627.88万公顷(9418.20万亩),占97.55%;灌木林地1.80万公顷(27.00万亩),占0.28%;其他林地13.95万公顷(209.25万亩),占2.17%。国有林地主要分布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市和白山市。全省国有森林蓄积量9.05亿立方米。
5.草原资源
全省国有草地面积67.47万公顷(1012.05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6.54万公顷(248.10万亩)占24.51%;人工牧草地1.11万公顷(16.65万亩),占1.65%;其他草地49.82万公顷(747.30万亩),占73.84%。国有草地主要分布在西部的白城市和松原市。
6.湿地资源
全省国有湿地18.33万公顷(274.95万亩),其中,森林沼泽2.68万公顷(40.20万亩),占14.62%;灌丛沼泽0.48万公顷(7.20万亩),占2.62%;沼泽草地4.49万公顷(67.35万亩),占24.50%;内陆滩涂7.87万公顷(118.05万亩),占42.94%;沼泽地2.81万公顷(42.15万亩),占15.33%。国有湿地主要分布在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松原市。
7.矿产资源
我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85种(以亚矿种计,下同),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38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96种。油页岩(1086亿吨)、油砂(4.8亿吨)、硅藻土(3.9亿吨)、火山渣、陶粒页岩、伊利石粘土、玉石(511吨)等资源查明储量居全国第一,钼、镁、钴等金属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列,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煤、铁、铜等矿产资源储量相对不足。长白山区域矿泉水允许开采总量36.37万立方米/日,位居全国第一。
8.水资源
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98.83亿立方米。东部地区水资源比较丰富,中西部地区相对匮乏。其中,松花江区水资源总量为315.21亿立方米,占79.03%,辽河区水资源总量为83.62亿立方米,占20.97%。2020年降水量较大,全年水资源总量为586.1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水资源量为504.80亿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量为169.45亿立方米,重复计算量为88.10亿立方米。“十三五”期末,地表水48个国考断面全面达标,优良水体比例达到83.30%,劣Ⅴ类水体全部消除。
9.自然保护地
全省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167个,净面积319.2万公顷(总面积401.5万公顷,扣除重叠面积82.3万公顷)。第一批国家公园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在吉林省境内规划面积95.57万公顷。
10.野生动植物
全省现已查明有陆生野生动物445种,长白山林区分布东北虎(至少40只)和东北豹(至少50只),现有野生植物3890种,占全国植物种类的13%。
(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
1.国有建设用地累计供应与收益情况
“十三五”期间,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面积4.95万公顷,年均0.99万公顷。划拨土地面积2.99万公顷,出让土地面积1.91万公顷,出让总价款2634.15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1.74万公顷,“招拍挂”出让价款2550.65亿元。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供应面积1.31万公顷,划拨土地面积0.75万公顷,出让土地面积0.56万公顷,出让总价款980.28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0.52万公顷,“招拍挂”出让价款953.47亿元。
时间上,2018年和2020年服务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供应土地面积较多。空间上,各市州土地供应面积差异较大,长春市(0.88万公顷)最多,其次是四平市(0.29万公顷)、吉林市(0.26万公顷)和延边州(0.22万公顷),辽源市供应最少。
2.矿产资源累计供应与收益情况
“十三五”期间,全省探矿权累计出让个数85个,总出让收益0.6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62个,收益0.36亿元,协议出让23个,收益0.25亿元;采矿权出让522个,收益4.19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153个,收益1.06亿元,协议出让369个,收益3.13亿元。
3.水资源配置与收益情况
“十三五”期间,全省水资源费总收入17.62亿元,水利投资累计669亿元,重大水利工程投资234亿元,占35%;面上工程投资435亿元,占65%。供水工程现状年供水能力达到184.78亿立方米。水资源配置体系不断完善,新增年供水能力11.78亿立方米,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将重点河湖生态水量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8年至2020年累计向伊通河、饮马河和东辽河实施生态补水8.55亿立方米。
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奠定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基础
“十三五”期间吉林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立足吉林实际,顺应发展需要,科学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为我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一)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改革
为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2018年机构改革中,我省组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并优化水利厅职责。基本建立了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二)开展支撑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工作
一是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18年我省根据国家部署全面组织开展“三调”相关工作,2019年11月,我省初始调查成果一次性通过国家核查,并通过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4轮专项督察,调查数据质量显著高于国家质量红线。2020年我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全部通过国家核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居全国第二位,全面准确摸清了我省国土利用状况和资源家底,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支撑。“三调”全省各类调查图斑共696.02万个。
二是推进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十三五”期间,我省全面完成了由分散登记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完成多种数据整合、统一平台建设、登记全流程服务优化等工作,实现“一窗办理”“只跑一次”“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等多种便民利民服务举措,自2016年省级不动产平台上线以来,累计接收全省增量数据533.98万条,年均106.80万条。根据五部委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工作要求,2019年末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启动了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截至2020年末,已完成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8个重点区域,共计15.12万公顷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
三是积极推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印发了《吉林省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实施办法》,制定了《吉林省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和地区特点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完善全省土地市场规则,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50个矿种的采矿权和3种情况的探矿权制定基准价,推进矿产资源领域改革。出台《吉林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开展水资源与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四是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2019年我省印发了《吉林省省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20年7月,已完成2016-2018年全省土地资源账户、林木资源账户、水资源账户和矿产资源账户四类账户九张报表的编制工作,报表数据已全部通过国家各有关部委审核。
五是大力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自然资源“一张图”数据服务方式,实现与全省工改系统协同办公。“互联网+自然资源”共有56项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吉林省政务大厅旗舰店。全省国土空间数据“三维”处理展示系统建设完成,形成全省国土空间三维数据库。“吉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完成一期的建设工作。“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前置服务、在线调用等方式累计推广应用36个,涉及公安、应急、政数等多个行业部门。研发了“国土空间掌上云”APP,纵向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横向配合政数局将平台接入“吉林祥云”平台,服务于交通厅、商务厅、应急厅、政数局等单位。“吉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已与全省各市(州)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联通,为多个单位提供吉林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服务。
(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力度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以黑土地保护为重点的耕地保护制度。出台全国首部黑土地保护法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牢牢守住了606.7万公顷(9100万亩)耕地保有量。总结推广以玉米秸秆覆盖免耕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梨树模式”,全省保护性耕作面积达到191.7万公顷(2875万亩)。
二是推进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实施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拯救项目,濒危动植物保护率达到95%,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推进自然保护地晋升和划建,“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晋升保护地14个,其中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个、地质公园1个、森林公园1个,新建省级森林公园8个。
三是加快筑牢绿色生态屏障。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成功申报了吉林省长白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谋划辽河流域、查干湖流域和东北森林带吉林东部山区3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积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2019-2020年,完成中西部农田防护林修复完善工程2.45万公顷(36.73万亩)。积极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十三五”期间,修复草原23.33万公顷(350万亩)。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十三五”期间,完成退耕还湿0.4万公顷(6万亩)。
四是持续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与矿泉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405个,治理面积0.9万公顷(13.5万亩)。建立安图县、抚松县等9个集中分布的矿泉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矿泉水企业水源保护区。
五是强化河湖保护治理。2017年我省印发了《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2019年、2020年先后颁布了《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完善了“河湖长制”法律体系。制定了全省河长、湖长名录,共落实各级河湖长18118名。建立辉发河等流域联席会议机制,与辽宁、黑龙江建立跨省河长制协作机制。构建河湖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河湖长培训体系和正向激励机制。
六是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9.8%,比2015年提升13.6个百分点;河湖岸边生态系统逐渐改善,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83.3%,提升14.5个百分点,国家考核的15个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土壤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2%。
(四)扎实推进“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实践。在全国率先出台《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四级三类”规划体系,推动各类空间性规划衔接与融合,规范了全省规划审批管理。
二是全面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印发实施《辽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长春国际汽车城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长春都市圈和长白山区域专项规划基本完成,市县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开展,村庄(详细)规划编制稳妥推进。并按照国家要求统筹划定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五)全面提升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效率
一是加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2016年以来通过土地整治新增耕地3.8万公顷(57万亩),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每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消化率和处置率,均超标准完成国家规定的15%目标要求。
二是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改革和管控工作。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对矿业权登记权限和出让收益管理、推进“净矿”出让等改革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设置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开发总量控制“红线”(总体产能不能突破5000万吨/年)和“黄线”(总体产能规模3000万吨/年)。
三是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为117.75亿立方米,低于“十三五”期末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值;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8.47%和66.2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了0.602,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任务。全省有24个县级行政区达到了县域节水型社会标准。
(六)持续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十三五”期间,我省充分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先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扎实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修复审计。完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先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有待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尤其是建设用地管理粗放,城市建设过程中,企业超规模圈地、占地、囤地、炒地等现象依旧存在,造成了土地的闲置浪费和“广种薄收”。 2020年我省消化“批而未供”的土地4368.36公顷(6.55万亩),消化率为15.01%,虽然超额完成任务,但今后面临的任务更重,仍是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煤、铁、铜等矿产资源储量不足,我省矿山“三率”(采矿回采率、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回收率)均未达到90%,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水资源节约利用内生动力不足,节水奖励、鼓励机制和政策还不完善。用水权交易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我省非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省份,现行水资源收费标准不足以发挥倒逼节水的作用。
(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尚未健全
随着我省“三调”工作的完成,自然资源调查体系逐渐健全,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森林、草原和湿地等账面数和国土调查数据不符。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尚未健全,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处于推进阶段,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有待优化。所有者职责界定不清、管理者职能不明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无法实现。对所有权人和代理人的评价考核和有效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
(三)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自然资源领域各管理执法部门经费不足、人员不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需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矿山监管技术设备支撑薄弱,自然资源监管存在滞后性,执法效能有待提高。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自然资源厅、林业草原局、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管理自然资源,还存在部分职能交叉、责权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压力仍然较大,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损害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等机制还不健全。
(四)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我省自然生态系统比较脆弱,部分地区重发展轻保护所积累的矛盾愈加凸显,侵占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问题时有发生,我省西部80%以上草原均发生不同程度退化,长白山、查干湖等生态敏感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亟需开展。
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不完善,多数市县还没有成立单独的湿地保护机构,湿地资源管理能力不足。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尚待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缺乏,生态产品价值转换利用率低。生态环境领域短板还未全面补齐,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问题依然存在,矿泉水开采对地下水系的破坏、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亟待破解。
(五)自然资源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
受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各级财政收入持续放缓,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省市县财政普遍困难。由于地方政府资金紧张,部分水污染治理项目未落实资金来源,导致部分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推进缓慢(如辽河流域2市5县提前启动的26个中远期项目);辽河流域2市5县政府为筹措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资金,发行政府债券27.09亿元,面临较大偿债压力。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可用财力有限与生态环保资金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四、下一步工作
(一)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深入开展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将我省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指标分解到市县。坚持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将城镇建设严格限定在开发边界之内,推动用地指标向长春都市圈倾斜。稳步实施“增存挂钩”, 健全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着力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进一步推动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清查整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情况,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消化处置力度。推动城市土地有机更新,优化土地用途结构,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意见》要求,稳步推进矿业权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方法和程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技术、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法规体系与水权交易体系。深入落实《吉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和用水效率控制,全面实施节水评价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支撑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
完成《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厘清生态、农业和城镇空间,加强底线约束。基本完成市、县、乡(镇)、村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并指导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将三条控制线落图落地。有序推进长春都市圈、长白山区域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为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基本依据,促进形成安全绿色、开放畅通、节约集约、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和地域特色的空间格局。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协同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区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形成主体功能明显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搭建全省上下贯通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一张图”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坚持审批和监管并重,探索建立用途管制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预警反馈机制。
(三)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与法律监管,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启动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并适时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试点。探索适合我省的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模式,及时掌握各类资源变化情况,加快编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源清单,着力解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所有权人不到位、管理权责不明确”等问题。继续开展不动产登记和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构建资产、产权“一张图”。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价值核算,围绕保护地生态产品开发、冰雪旅游和乡村旅游,积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转换试点示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依托新《土地管理法》,以修订完成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大力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健全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文件。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制定“八五”普法规划,推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探索建立联动推进和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探索“信息化+网格化”融合监管,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约谈问责。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持续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资源环境专项审计项目,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提升资源保障能力
以全省“三调”成果为基础数据和底图,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完成国家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压实市县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党政同责,探索建立由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分级保护、逐级负责的“田长制”。严格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进一步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合作,共同实施“黑土粮仓”科技会战,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用养结合、生态为先、保护为重的理念,因地制宜开展耕地质量建设。有序推进耕地休养生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和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探索黑土地培肥生产绿色技术,推广秸秆还田“梨树模式”,强化黑土地保护利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林草资源分类分级管理,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修复和矿山生态修复,严守生态空间底线。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林草资源保护,提升林草资源质量。修改完善《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规范矿泉水开发行为,健全矿泉水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矿泉水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五)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支撑自然资源管理事业
我省既是农业大省、生态大省,也是经济欠发达省份,但始终坚持资金投入同生态保护任务相匹配。为了破解生态修复资金短缺且投入不稳定问题,需大力完善政府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资金保障机制,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渠道。下一步,需持续加大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生态保护市场,推进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建设;建议中央资金向我省黑土地保护方面倾斜,注重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广泛调动农业产业链的行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农户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比照长江、黄河流域省份,设立吉林省绿色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给予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加大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力度。
附件:名词解释
2.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表
3. 自然保护地名录
4.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
“一主六双”:中共吉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为“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突出发挥长春辐射主导作用“一主”,构筑环长春四辽吉松工业走廊、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双廊”,构建大图们江开发开放经济带、中西部粮食安全产业带“双带”,做精长通白延吉长避暑休闲冰雪旅游大环线、长松大白通长河湖草原湿地旅游大环线“双线”,畅通白松长通至辽宁(丹东港、营口港、大连港)大通道、长吉珲大通道“双通道”,打造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西部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双基地”,推动长春吉林一体化协同发展、长春四平一体化协同发展“双协同”。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调查工作于2017年10月8日启动,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至2020年全面完成。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首次提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用途、资源保护程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2018年12月,国家统计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国统字〔2018〕220号),要求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18年开始每年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编制内容是土地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实物量账户。
“河湖长制”:河湖长制即河长制、湖长制的统称,是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治理和保护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2017年5月2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吉办发〔2017〕16号),截至2017年底,全省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2018年6月1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8〕19号),对湖长制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制体系。
“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提出,“建立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形成包括省、市(州)、县(市)、乡镇“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田长制”: 省政府2021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意见》提出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明确各级田长职责并组建各级田长制办公室。同时,设立了各级田长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化农田布局、强化农田保护、加强农田建设、提升农田利用和严格农田监管5个方面。
“林长制”: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文件要求各地在2022年6月前全面建立林长制。国家林草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2021年9月9日,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组织体系。
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利用已有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清查)中资源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成果,补充统一基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下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使用权、收益等信息,清查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估算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探索核实国家所有者权益。
委托代理机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分清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空间范围。”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法律授权省级、市(地)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自然资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