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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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0-05-14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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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的工作,保证立法咨询的工作质量,制定此工作规则。

一、立法咨询员的聘期与本届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二、立法咨询员要积极参加咨询活动,对接受咨询的法规及有关立法工作事项,要认真负责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立法咨询员可以应邀参加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

四、立法咨询员对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意见。

五、立法咨询员不得以咨询员的名义,从事立法咨询以外的其他活动。

六、立法咨询员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联系,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立法咨询员开展咨询活动,要将有关材料提前送交立法咨询员。

七、每年要对立法咨询工作进行总结,各专门委员会要把立法咨询工作情况反馈给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并将立法咨询员的工作情况按年度反馈给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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