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吉林人大网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预算监督
您的位置: 首页 > 预算监督

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31 16:5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字体显示:【  大      】

X
分享到  - 微信

    ——2020728 日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吉林省财政厅厅长 谢忠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又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密切配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落实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调研工作的通知》(吉财税[2020]217号),在全省范围内选取典型企业开展充分细致的调研,组织各地召开各层级、各领域企业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拟定的税目税率 

  (一)授权依据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拟定的税目税率及理由 

  此次《资源税法》正列举了164个税目,吉林省资源税应征税目为106个(见附表1)。其中5个税目已由税法确定固定税率(见附表2),其余的101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根据国家资源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模式,我省拟对实行幅度税率的101个资源税税目全部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1.实行税率平移89项。 

  由于这些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执行情况较为平稳,可按照税负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并根据税法要求,按照原矿和选矿,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见附表3) 

  2.进行税率调整的资源税目10项。 

  《资源税法》规定了煤炭等10种资源的税率幅度范围。为与《资源税法》保持一致性,同时落实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将我省现行税率调整至幅度内最低标准(见附表4) 

  3.取消或新增的税目3项。 

  一是取消税目方面,矸石因全国存在情况极少,国家取消了此税目,我省也相应取消了此税目。二是新增税目方面,地热。资源税法之前国家规定地热各省有是否开征的选择权,我省一直未纳入征收税目。此次资源税法将地热纳入到国家统一正列举的征收税目中,因此属于新增税目。经过调研,充分征求我省地热资源主要企业代表,并结合其他相邻省份的税率设定标准,拟定税率为3/立方米。轻稀土。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为7%-12%,我省目前尚未开采,拟定税率按照国家标准的最低线7%执行(见附表5) 

  二、我省拟定的计征方式 

  (一)授权依据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拟定的计征方式及理由(见附表6) 

  税法对大部分税目均实行从价计征,仅有6个税目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涉及到我省的税目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5个税目。为了更有利于税款计算征收,在广泛征求应税纳税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等5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综上,101个税目中,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目有96个,实行从量计征的税目有5个。 

  三、我省拟定的减免税办法 

  (一)授权依据 

  《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拟定的减免税办法及理由 

  1.关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优惠政策。我省为保持与原政策连贯性,拟继续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免征。 

  2.关于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优惠政策。 

  一是共伴生矿拟按其应纳税额的征收资源税。主要考虑到我省共伴生矿品位较高、产量较大、利润较大。对于主矿企业来说,共伴生矿为概率事件,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如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则对没有共伴生矿的主矿企业产生不公平。从税收公平角度,应当对共伴生矿征收资源税。此外,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对共伴生矿也都规定征收资源税。因此,结合其他省份对共伴生矿优惠比例及企业开采共伴生矿后续投入的综合考虑,拟对我省共伴生矿按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二是开采低品位矿、尾矿拟免征资源税。低品位矿大多数矿山只作为废石废渣处理,只有个别矿山企业从低品位矿中回收利用矿产品。为鼓励矿山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山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积极性,有效解决资源短缺问题,拟继续对开采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尾矿以铁矿尾矿为主,主要用于充填、水泥添加剂、铺路、制砖等。考虑到尾矿的有用价值较低,处理技术难度大,处理成本高,鼓励企业废物利用、防止污染、保护环境,我省拟对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