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立法工作
1、协助常委会做好《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宗教事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宗教事务管理面临诸多新的课题,特别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些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2009年,委员会在上一年度会同省宗教事务局考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修订草案,广泛征求了180名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并会同省宗教事务局专程赴北京征求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修订草案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先后五易其稿,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并配合法工委做好二审的有关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立法统一审议中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于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和社会和谐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做好协助常委会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各项工作。今年,委员会把协助常委会批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前介入,具体指导,广泛征求意见,与省直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反复沟通,帮助协调解决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部自治条例(修订)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至此,我省“一州三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全部完成。委员会还较好地完成了提请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修订)》的各项具体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做好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委员会还提前介入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为2010年常委会批准这些条例,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3、做好修订《吉林省旅游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吉林省旅游条例》是2003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旅游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修订《吉林省旅游条例》已是当务之急。2009年9月,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围绕条例修订进行了省内立法调研,11月,在包秦副主任的带领下,前往部分省进行了学习考察。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兄弟省市旅游立法经验,目前正在由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旅游局进行条例修订草案试拟稿的起草工作。
委员会还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继续关于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立法考察调研工作,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完成了民族侨务外事方面8部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二、监督工作和调研工作
1、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列入2009年工作要点。为听取和审议这一专项工作报告做准备,9月7日至11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视察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唐宪强和副主任包秦带队,深入到长春、吉林、通化、白山和长白山管委会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结束后形成了视察报告。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近年来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围绕要积极实施政府主导发展旅游战略,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转省政府办理。2010年1月,省政府将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书面报告。
2、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我省边境民族地区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调研。5月6日至13日,委员会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对我省边境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情况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修改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听取了省政府的工作情况汇报,并深入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进行调研,详细了解了农村泥草房改造、饮水安全、地方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经费投入、配套项目资金落实、边境公路建设、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次调研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起到了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3、协助常委会做好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来我省的考察调研工作。7月6日至9日,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常委会考察调研组来我省就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委员会协助常委会陪同副委员长一行先后到伊通满族自治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听取了当地政府和人大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到民族企业、高科技企业、延边大学进行实地考察,走访了少数民族农户,并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了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副委员长对我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4、对全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按照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委托吉林省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研的函》要求,9月中旬,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共同组成调研组,在听取省文化厅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伊通满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通过听取当地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深入到旅游景点、艺术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实地调研,参加少数民族民俗节庆活动等,对全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议,为全国人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调研工作也对我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所联系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全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台务工作情况及新一年的工作重点,是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途径。2009年2月,委员会召开了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会议,分别听取了省民委(宗教局)、省外(侨)办、省旅游局、省台办工作情况的汇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过去的一年,各部门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新一年的工作安排任务明确,思路清晰,切实可行。同时也对政府部门如何进一步做好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同省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共同为我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台务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而努力。
三、外事工作
2009年,委员会紧紧围绕我省加快改革开放的大局,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工作,共接待外国地方议会代表团以及其他友好团组13批、185人次,组织安排出访团组3个、17人次,访问了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家的地方议会,取得了较大收获。一是积极谋划建立友好交流机制,常委会对外交往再上新台阶。继去年8月与江原道议会签署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江原道议会友好交流协议书后,2009年9月,聂文权副主任与迈克·欧奎耶副议长分别代表吉林省人大与加纳共和国议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与加纳共和国议会友好交流备忘录》。这是我省人大成立以来首次与外国国家议会签订友好交流协议,使吉林省人大和加纳共和国议会建立起持续、稳定的交流机制,也开创了吉林省人大和外国议会友好交流的新局面。二是圆满完成东北亚博览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接待任务。9月1日至6日,在第五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全程接待和陪同了韩国韩中经济贸易促进协会代表团、韩国女企业家代表团和日本国会代表团。委员会还积极为常委会领导6次会见、宴请外国政要和议会代表团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东博会陪同接待工作中,委员会被评为“东北亚博览会接待服务优秀单位”。三是积极宣传推介吉林,促进、推动我省的全面改革开放。委员会积极协助常委会通过出访和外事接待活动,宣传介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取得的成就,增进与外国地方议会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和推动了我省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了地方人大为全省改革开放大局服务的重要作用。
四、代表建议办理和代表联系工作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乌日图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建议。委员会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在以往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协助常委会批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和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到我省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立法调研。6月,包秦副主任带领委员会部分人员前往海南、贵州等省,对制定实施办法的经验、立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考察,为我省今后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基础。委员会已按照要求将办理情况向提出建议代表进行面复,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委员会还十分注重在工作中加强与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今年在宗教条例修订工作中,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意见,在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视察工作中,邀请部分代表参加,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
委员会注重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加强学习、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一是召开全省性会议,加强与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民族侨务外事部门的联系。8月中旬,围绕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召开了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了本届以来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并就加强和改进民族侨务外事立法工作进行研讨,省直有关部门通报了我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和对台工作情况。包秦副主任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于委员会与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和省直民族侨务外事部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总结部署工作,明确使命任务,做好今后一个时期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兄弟省市区人大民侨外部门的联系。分别参加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山西工作会议和在广西召开的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海南举办的人大民族干部培训班,交流、介绍我省人大民侨外工作情况,学习兄弟省市区人大民侨外工作经验。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完成有关调研、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此外,还努力做好外省、市、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来我省学习考察的接待工作。三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除了一年一度的与有关部门联系会之外,委员会还分别参加了全省外事、宗教、旅游等工作会议,委员会召开会议也积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密切工作联系,交流信息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六、自身建设
2009年委员会围绕强化理论学习、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调查研究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为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深了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重大意义的理解,增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侨外委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同时,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方针政策,熟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程序,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二是通过机关组织的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完善了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中注重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客观、准确、有价值的参考和依据,同时在调研中提高每一位同志的实践能力,拓展了思路,培养了创新意识。四是及时总结、宣传委员会各项工作,编发《工作情况反映与交流》14期,沟通、交流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有关信息和经验,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更好开展。2009年委员会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光荣称号,这是对委员会多年来为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积极努力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