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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9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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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规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前,应当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审计厅在提交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同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清单,由预算工委会同省审计厅协商确定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审计查出问题和责任部门单位。 

  第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预算工委对拟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深入查找原因,抓好整改落实,按照要求完善整改情况报告,为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做好准备。 

  第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涉及下级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拟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责任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整改责任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内容进行测评: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尚未完全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情况; 

  (三)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完善制度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第十条 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采用按键表决的方式进行,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不满意票数占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报告机关应当重新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报送省委、抄送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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