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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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10-08-24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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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吉人办发〔2009〕73号)收悉。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省科技厅等部门认真研究。省科技厅等部门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抓好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优化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区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制定进一步加快区域科技企业发展的决定或意见,将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优化科技企业发展环境方面取得一些成效。 

  1.调整和充实对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企业大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2006年,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吉林的决定》和省政府颁布的《关于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6〕24号),2009年省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09〕3号)以及《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09〕4号)、《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9〕20号)等,这些政策和措施为科技企业在新形势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如,对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原来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由原来30万元以上征收所得税,调整为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充实为科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加实际的利益。 

  2.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企业发展环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不断研究和探索有利于科技企业再发展、再提高的服务措施。一是为科技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为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前的辅导和培训,使科技企业了解和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和申办程序。目前,全省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3家,相关优惠政策都能保证足额兑现。二是为科技企业开发研究的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提供服务。科技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只要符合鉴定和评奖条件,省科技厅在鉴定、奖励、推广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近几年来,我省评选出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中,科技企业都占有一定的比例,技术推广项目多数都是由科技企业承担的。三是建立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科技企业如有需求,即可提供服务,不仅方便科技企业的使用,而且也为科技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四是为科技企业专利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专门设立了“吉林省专利发展资金”,用于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企业在内的自主核心专利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2009年,我省还实施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科技企业中培育30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五是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提供服务。2009年,以国家科技部、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长春高新区管委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民营资本,共同绍建了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具有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孵化项目以及对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以解决科技企业开发和承揽重大科技项目资金不足的障碍。2009年7月,省政府批准了由省科技厅支持组建的吉林省中吉医药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全省医药产业融资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从省级医药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作为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担保费用的补贴,现已有省内近30家医药企业利用这项补贴获得了银行贷款的支持。 

  二、关于依法保障科技企业发展投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设立、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等方面,只要科技企业有研发实力、符合产业创新政策,都能给予平等的对待。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技术转移计划、中药现代化项目,大部分都是由科技企业承担的。近几年来,每年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的经费都达到当年经费总额的50%以上。2009年省政府组织实施了10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安排1.8亿元专项资金。这10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就有8项是由科技企业承担的。据统计,自国家实施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计划以来,我省共向国家推荐我省科技企业创新基金项目1398项,共获国家立项支持641项,获得资金支持3.8亿元,省财政匹配额度2.5亿元。几年间,科技企业共获国家和省创新基金支持达6.3亿元,其中2009年就有183个项目获得96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随着地方则政逐年增加,各级政府都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十一五”期间,我省的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在保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法定比例增长和每年安排5000万元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费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每年又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3200万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2000万元。而且对增效增量作用大、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的高技术项目给予了大额度的扶持。 

  虽然各级政府重视对科技的投入,但在具体操作中,有的地区对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还没有达到法定比例,特别是全省个别县(市、区)还没有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不仅达不到法定比例,甚至在财政预算中根本就没有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科目。 

  针对科技企业投入不足问题,我省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的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中吉医药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缓解科技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具有一定的作用。下一步,我省将继续采取有利于科技企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把对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发展好、运作好,为科技企业作大、作强提供有力的保证。 

  三、关于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我省在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1.鼓励科技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的比例,为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动力。对科技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给予科技企业申报项目一定的补助之外,还对企业自身投入的资金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鼓励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对—些科技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强,还不具有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能务,鼓励其积极利用“外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建立技术合作关系。省利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时,对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新产品、转化新技术都给予优先支持。通化东宝集团从美国聘请高级人才,开发出世界领先高科技产品——人胰岛素,现已达到批量生产规模。通化茂祥药业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通过联合攻关、共建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形式,与全国十几所大学和科研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聘请30多位高层核心专家,其中有中科院院士2位、博士生导师10位,企业开发和经营的大部分产品,都是来自大学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 

  3.鼓励科技企业增强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我省十分重视对科技企业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把获取发明专利作为科技企业立项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内容。在全省已认定的153户高新技术企业中,发明专利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加快培育和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设立了吉林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了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管理办法,所有这些措施和办法,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4.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我省科技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知识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科技人员的比例由80年代不足10%增长到现在3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高学历者占有很大比例。但是,人才缺乏始终成为障碍我省科技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几年来,在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利措施。一是设立了吉林省杰出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专项资金,实施了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发展壮大我省科技人才队伍。二是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主要目标。三是为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2009年,实施了“双十双百”工程,即实施1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个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做强作大100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养和引进10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并制定了《吉林省培养引进百名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108号)。 

  四、关于修改和完善《条例》,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全省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条例》中个别条款已不适应科技企业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国家和我省近几年在鼓励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推出了更为优惠的政策和措施。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利于科技企业发展的新措施、新举措对《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条例》的修改工作,为全省科技企业大创业、大发展、大提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推动科技企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新的和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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