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车秀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由部分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教科文卫专业代表小组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8月24-28日,对全省贯彻实施《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
8月24日,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省科技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会后,聂文权副主任和我分别带队,到长春、吉林、白城、延边4个市(州)进行检查。听取了所到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6次有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深入12户企业实地检查。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等地也按要求开展自查,并提交了自查报告。总体看来,各级政府在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过程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善、解决。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我省科技发展有着良好的环境,人力资源丰富,具备发展科技企业的有利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及各项政策,促进科技企业迅速发展,探索出了依靠科技优势、依托民营机制、集中民间财力、创办科技产业的有效经验。
截至2008年,我省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达到5500多户,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52户,涵盖能源矿产、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从业人员100多万人,其中科技人员占30%以上,2008年全省科技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500多亿元。科技企业已成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2005年1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确立了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对科技企业的税收、科技投入方面的优惠政策。《条例》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我省科技企业的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了配合《条例》的有效实施,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科技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的意见》。各地区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通化市将贯彻落实《条例》,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市委市政府“科技兴企、科技兴市”整体战略,放在全市经济发展重要位置。白城市主要负责同志刚到任,就带领有关部门就发展科技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亲自组织撰写调研报告。长春市高新区、朝阳区等科技局每年组织“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资格培训”,先后组织350余家企业召开10场“科技企业确认现场说明会”。吉林、四平、松原、延边等地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图册传单、科技展览、专家咨询、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了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吉林的决定》、《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和商业银行等先后制定多项配套政策。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就科技企业确认、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出台政策措施。吉林、白城、辽源等地对科技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研发费用等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抵扣。延边州为科技企业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90余万元。通化市在科技企业立项环节严格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动科技企业发展壮大。2009年,省科技经费总额已突破8亿元。省政府组织实施了10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中有8项由科技企业承担。省科技厅近几年每年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的经费达到当年经费总额50%左右。各地区也积极加强投入。2005-2008年,长春市共实施科技项目1092项,投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1.8亿元,其中80%经费投入到各类科技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使用方式,以股权投入、资金拆借等有偿使用方式,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延边州积极扶持科技企业实施“五个一批”技术创新工程,争取各类计划项目200项,先后对吉林敖东金海发药业等企业的43个科研项目,安排州本级科技研发经费322万元,争取国家和省无偿扶持资金504余万元。白城市积极帮助科技企业挖掘、培育、申报高新技术项目,先后争取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4项,争取无偿资金623万元,贷款4300万元。各地区积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通化、白城等地积极制定科技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在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从优安排,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
(四)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引导企业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之路。省科技厅积极组织科技活动周、大型展览会、交易会,搭建平台,帮助科技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解决技术难题、提高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水平。长春市不断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空间和领域,启动建立了国家级中俄暨独联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中俄科技园,吸引希达电子、科英激光等14户科技企业入驻。白城市于2007、2008连续两年举办技术合作项目签约活动,促成科技企业与清华大学、中国林业大学等签约22项。白山市与沈阳药科大学、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等单位举办科技成果对接会,使7个医药科技项目实现签约,促进了全市医药产业发展。
(五)完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企业发展环境。一是加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省科技厅开发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服务网络系统,与各市州、大部分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连接,技术信息服务能够基本满足科技企业需求。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公共服务窗口和专门服务机构。二是加强信用担保和投、融资体系建设。吉林市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近3年已为吉林化纤集团等4家科技企业提供了2.3亿元担保。白山市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通过盘活国有资产、财政注入、寻找域外合作伙伴等渠道,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窄、贷款难问题。辽源市设立科技企业创新风险基金,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担保、贴息等服务。三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省科技厅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培训,为企业提供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长春、通化等地注重提高和强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培训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在加大投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践中也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行政意识仍需增强,企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部分地区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对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措施不够得力。《条例》规定的政策没有全部落实,如减免税政策在部分市县尚未完全到位。在管理体制及制定当地发展规划时,对科技企业还存在分所有制、分地域、分隶属关系现象,没有完全纳入统一发展和管理的轨道上来。企业科技交流与合作、人才引进和使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及软环境建设等方面都有待改善。
(二)投入不足,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科技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成长性的特点。目前,投入不足仍是制约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不能依法全部足额到位,个别县区甚至没有投入。企业自身科技投入不足,技改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提取,有的企业在科研上甚至是零投入。同时,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少,金融部门门槛过高,一些科技企业资金短缺时融资无门,开发新产品或“二次创业”时,由于信用能力先天不足、资产负债率偏高,难以得到金融部门支持。
(三)区域发展不平衡,企业科技贡献率偏低。我省科技企业主要集中在长春、吉林、通化,三市科技企业数量占全省科技企业总数70%以上。其他地区科技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科技企业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虽然我省科技发展有着较为有利的条件,但同发达省区比较,科技企业总体数量少、结构不优,缺乏名优特产品,科技贡献率偏低。
(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人才机制有待完善。多数地区企业创新体系不够完善,科研基础设施落后,创新能力不足,适应市场能力弱,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专利保护意识较差。创新型技术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匮乏,人才培养及引进机制仍需完善。
三、关于加大力度贯彻《条例》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建议
科技企业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与劳动、资本密集型传统产业相比,科技企业具有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的背景下,认真贯彻《条例》,积极发展科技企业,对于带动我省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提振应对金融危机的信心,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全社会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优化科技企业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及当前加快科技企业发展的现实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制定与完善相关政策,指导科技企业用足用活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支持、市场营销、信用担保、融资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培训,促进专利技术向生产力转化。对科技企业发展薄弱地区,应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在投入和项目上给予倾斜。
(二)依法保障科技企业发展投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条例要求,确保各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达到法定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并做到逐年增加。对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的项目,要给予连续、大额度的扶持。引导科技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支持企业上高科技项目。调整科技投资结构,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以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为载体,大力招商引资,吸引省内外民间投资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协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融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扩大规模,规范运作,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完善城市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发挥其便捷、快速的信贷服务功能。
(三)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完善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加大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应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科技企业就业,同时抓紧培养一批年富力强、具有开拓思维和创新型的本地科技人才。
(四)适时修改完善《条例》,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条例》中个别条款已不适应科技企业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和省近几年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对完善、补充《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建议充分吸收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适时修改完善《条例》,为科技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科技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而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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