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2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会后,根据分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省宗教局,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9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9月24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现将主要问题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十条,表述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章外国人的宗教活动,缺少“在本省的”限定内容,容易引起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七章标题、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增加在本省的限定内容。分别表述为:“外国人在本省的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国人在本省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部分条款做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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