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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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06-24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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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22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郎毅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宗教事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又出台了上位法,对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民侨外委、省宗教局,依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政策,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9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民侨外委、省宗教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没有明确的宗教事务工作职责,建议删除“按照各自职责”的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宗教团体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且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删除该条中“信教公民”的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建议增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定内容。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非法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上位法,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表述为:“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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