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车秀兰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建议将李扬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第1号)、修保等2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第9号)共2件,作为议案,由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接到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现将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的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接到该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总工会等有关方面的汇报,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就立法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总工会相关人员,先后到有关兄弟省(市、区)进行了学习考察。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开展有关我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立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而且我省制定和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已多年,积累了许多经验,也为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奠定了基础。
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
二、对《关于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的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接该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研究落实办理,先后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了有法律、财政、人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研究。同时,还和部分省(市、区)人大作了沟通和了解。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开展有关法官、检察官奖惩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制定带有高薪养廉性质的法规,对于促进法官、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这项立法建议也带有较强的超前性。但是,这项立法涉及面比较宽泛,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着一些障碍。一是立法建议中提出的对秉公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按月发给本人月工资的一至二倍的廉政奖金。我国法官、检察官按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二是单独发给法官、检察官廉政奖金,对也有执法办案职能的公安、监察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也容易产生不平衡的问题。三是现行国家财政体制是分级财政,各级各地的财政状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廉政奖金很难兑现,这样势必影响法规实施的效力。另外,在处罚方面,有关错案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基于上述情况,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继续加强调研、论证,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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