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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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06-22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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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5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车秀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建议将李扬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第1号)、修保等2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第9号)共2件,作为议案,由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接到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现将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的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接到该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总工会等有关方面的汇报,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就立法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总工会相关人员,先后到有关兄弟省(市、区)进行了学习考察。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开展有关我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立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而且我省制定和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已多年,积累了许多经验,也为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奠定了基础。

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

二、对《关于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草案)的议案》的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接该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研究落实办理,先后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了有法律、财政、人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研究。同时,还和部分省(市、区)人大作了沟通和了解。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开展有关法官、检察官奖惩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制定带有高薪养廉性质的法规,对于促进法官、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这项立法建议也带有较强的超前性。但是,这项立法涉及面比较宽泛,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着一些障碍。一是立法建议中提出的对秉公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按月发给本人月工资的一至二倍的廉政奖金。我国法官、检察官按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二是单独发给法官、检察官廉政奖金,对也有执法办案职能的公安、监察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也容易产生不平衡的问题。三是现行国家财政体制是分级财政,各级各地的财政状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廉政奖金很难兑现,这样势必影响法规实施的效力。另外,在处罚方面,有关错案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基于上述情况,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继续加强调研、论证,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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