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开展,并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做准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带队,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组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于4月下旬到辽源、通化和白山市,听取了三市及部分县(区)检察院的汇报,召开了有人大代表、审计、监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等部门及法院有关人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同时还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826件2299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5人,内有厅级干部5人。全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连续多年在高检院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2008年名例第二名,2009年上升为第一名。通过办案,有力地惩处了渎职侵权犯罪,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不断加大查办力度
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吉林经济发展大局,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办案确保稳定,执法促进发展”的观念,坚持把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查办力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我省经济的振兴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突出查办重点,严肃查办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05年7月至2006年底,省检察院在全省集中开展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市场主体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280件285人。如通化市检察院查办的通化市动物卫生监督研究所所长孙智邦等人滥用职权,导致拆迁补偿款被骗440余万元案件;梅河口市农机局原局长任显贵等人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余万元案件。2008年5月至2009年底,省检察院在全省开展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225件260人。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国君(副厅级)、省煤炭工业局原副局长李祥(副厅级)、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原处长张凤才滥用职权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受贿等系列案件,先后查处涉案人员50多人。同时,积极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查办煤矿、交通、食品药品等领域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件68件99人。如靖宇县检察院针对两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造成6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的事故,通过深挖细查,查出了隐藏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处9人。辽源市检察院查办的东辽县金安煤矿重大火灾事故案,该案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100万元,通过缜密调查,一举挖出了涉嫌玩忽职守犯罪3人。这些案件的查办,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抢险救灾、征地拆迁、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扶余县检察院查处了该县卫生局执法监督科原科长高锡岩处理非法行医中玩忽职守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案件、通化市检察院查办了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科长曾宪政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再就业培训款被骗117万元案、长春市检察院查办了该市建设局工作人员王国生滥用职权,致使长春南部新城建设工程拆迁补偿款被骗案和哈大高速铁路建设中德惠原水利局局长玩忽职守致使征地补偿款被骗案。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62件71人。这些案件的查办,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维护公平正义,严肃查办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通过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深挖严查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查办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521人,坚决清除了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在这些被依法查办的司法人员中有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通化市法院民二庭原庭长袁颖、东昌区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德安、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张孟德、长春市公安局户政处原处长付德武等人。依法查办了桦甸市公安局胜利街派出所原所长王立春、桦甸市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王德华、桦甸市法院刑事庭原庭长沈宝山3人徇私枉法,使一起重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由他人顶罪,将被害人定罪判刑等影响恶劣的司法腐败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办,有力地遏制了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维护和促进了司法公正。
(二)坚持惩防并举,创新预防机制,强化预防工作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树立“查办是政绩,预防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方针,积极创新预防机制,拓宽预防渠道,有效地开展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是开展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预防。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主动参与监督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大额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共为全省555个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专项预防服务。省检察院在我省西部土地开发治理、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长影世纪城二期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开展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促进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的实现。辽源市检察院坚持开展“五个一”个案预防活动,2005年以来,先后在棚户区改造、采煤塌陷区治理、大唐热电等重点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展预防取得良好效果,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先进集体”。
二是认真开展系统预防和结合办案预防。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渎职侵权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工作经验,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和刑讯逼供等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2005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国土、城建、环保、安监、卫生、海关等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省检察院与省政府16个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查找原因,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665件,其中498件被采纳,对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宣传教育。全省共建立渎职侵权犯罪警示教育基地41个,2005年以来,开展警示教育700余次,举办预防讲座300多场,组织了852个单位9万多人次参观渎职侵权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开展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创办了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网站,联合吉林电视台制作并播出《反渎风云》专题片,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三)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规律的研究,科学谋划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省检察院提出了“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质量,惩防并举,注重效果,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办案机制改革和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建设。
一是全省检察机关以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为平台,建立起“以省院为主导、以市州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了全省办案资源的高度整合,同时大力加强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的建设,2006年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办案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组织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这些都有利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排除阻力,克服干扰,从而使检察机关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突破窝案串案的效率、抓捕抓逃的力度明显增强。省检察院制定并实施了《吉林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规程》和《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质量的若干意见》,建立案件质量全程动态监控机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办案质量明显提高。省检察院强化办案力度和质量的做法得到了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的充分肯定,并批转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借鉴。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强化内部监督,规范侦查环节各项执法行为,全省检察机关把内部监督放在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侦查与批捕、起诉由不同检察长分管,加强了办案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实行案件立案报上一级院备案,逮捕、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院批准制度,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建立完善经常性、规范化、机制性的监督。白山市检察坚持交叉办案机制,对发生在国有森工企业的渎职侵权犯罪交由地方院查办,对发生在地方的涉林渎职侵权犯罪交由林区院查办。长春市检察院一直把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保证案件质量的中心工作来抓,建立了“五个一”跟踪管理机制,即一案一请示,一案一预审,一案一协调,一案一跟踪,一案一总结的管理机制。通化市检察院建立健全了举报工作机制、线索管理机制、内外协调机制、案件初查评估和风险预警制度、办案安全机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省检察院始终注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五职”(职业信念、职业责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四走进”(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活动,转变执法观念,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省检察院还专门制定《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意见》,结合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采取技能培训、理论研讨、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方式,着力培养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发现线索、侦破案件和攻坚克难的能力。组织开展“优秀侦查员”、“十大精品案件”等评选活动,促进侦查水平的提高。省检察院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检察领导干部问责制》,狠抓了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各项禁令规定和办案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使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2008年,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作为唯一的省级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十佳反渎职侵权局”,2009年,省院反渎职侵权局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0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建国副委员长来我省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时赞扬“吉林检察工作讲大局、思路清、效果好,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反映的情况看,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存在一些问题。
客观上,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认知度不高,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取证难、处理难。主要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的危害性、严重性和惩治、预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人民群众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不够高。据省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全省由群众举报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仅占查处案件的23%。一些相关部门特别是发案单位对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支持、配合不够,甚至设置障碍,加之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责任又相对分散,增加了检察机关查处的难度。
二是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涉及到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结论不及时、不真实,有的对涉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往往是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据省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有关单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9件,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
三是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案件处理难。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渎职侵权犯罪共43个罪名,这类罪名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比较多,犯罪构成不好把握,办案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对渎职犯罪的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渎职侵权行为与结果的联系等问题经常存在分歧,有时造成一些案件“立不起来,诉不出去,判不下来”。由于现行法律中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偏低,实践中对渎职犯罪作出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比例较高,也影响了惩治和警示的效果。
在主观上,检察机关的工作还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检察院和检察干部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力度不够大;宣传发动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增强办案合力等方面相关机制应进一步完善;一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还有待提高;个别检察人员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建议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仍然突出,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和刑讯逼供等侵权犯罪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破坏了经济发展软环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办预防的重要性。增强敢于办案,秉公办案,依法办案的决心和勇气;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重点查办影响经济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开展“五职”教育和“四走进”活动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为民执法”的主题实践活动,强化教育培训,严肃执法纪律,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应及时准确地做出鉴定结论,确保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加强与检察机关互相制约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解决好案件涉及的诉讼管辖、证据标准、刑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渎职侵权犯罪得到依法、及时、有效惩处。
四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廉洁从政、法制纪律和警示教育,建立违法犯罪风险预警机制,落实行政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决策、恪尽职守、廉洁履职;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分析和对策研究,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五是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计划地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项调研,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经费保障和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困难,不断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调查组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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