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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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10-09-17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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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吉人办发〔2009〕95号)收悉。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抓好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建议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精神,省政府从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入手,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着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了矿山企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在矿山整合中,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跃升,增强产业竞争力,鼓励具有资金实力、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力争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石量,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结合利用率等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平均先进水平。 

  开发利用我省优势矿产资源是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201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地勘局在认真分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省矿业产业的发展思路,形成了矿业产业发展规划意见草稿。目前,省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油页岩、矿泉水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在提高优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下大功夫。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近年来,中央财政投入2.86亿元,省财政投入5807万元,使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省政府将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有关企业和部门申报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改变重申报、轻监管的状况,加强对治理项目进展、竣工验收、资金使用、治理成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使政府的资金投入发挥应有的成效。 

  2001年,我省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矿泉水保护区——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保护区,通过几年的运行,已初步显现了环境、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优势。为了全面实现对长白山地区主要矿泉水富集区水源地的保护,保障长白山地区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和产业发展壮大,省政府将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抚松、辉南、安图三个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工作;在矿泉水的开发准入上,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的矿泉水开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对新建矿泉水项目提高开采准入门槛,中西部地区新上项目必须达到年产5万吨以上,长白山地区的新上矿泉水开发项目,必须达到年产10万吨以上,重点支持年产20万吨以上的项目,确保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实施规模开发。 

  二、关于加大勘查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提高短缺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的建议 

  为切实加大勘查投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保障工程项目等国家地勘专项资金。准确把握国家勘查投资导向,认真研究、科学遴选勘查项目,提高申报成功率。二是充分利用省级地质勘查基金。2007年以来,在每年投资1亿元左右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基础上,扩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规模。鼓励地方财政投资和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基金项目投资,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共享收益。为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发展,对由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成果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给承担基金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三是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构建多元化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勘查,尤其要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地质勘查。 

  除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和工作力度外,省政府将国家和省地勘基金重点用于基础地质勘查和战略找矿,加强对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薄弱地区的地质勘查,特别是加强对煤、铁等保有储量严重不足的矿产资源勘查,如对长白玄武岩盖层找煤采取鼓励措施。同时,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古煤集团、省地勘局等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到省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地勘单位资质管理的建议 

  为解决矿业权管理不够完善,探矿权设置过多的问题,省政府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从制度上认真进行了完善。一是着手制定了《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底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从管理体制机制、实施办法、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拟取消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二是建立矿业权市场统一交易平台,拟成立我省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工作,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和资料,指导市、县级矿业权交易工作。通过建立政府掌控的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严格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促进全省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项工作我省借鉴辽宁、云南等省份的做法,已从2009年开始着手准备,现正在积极推进。 

  严格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在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地勘单位进行进一步清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让其承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地质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统检,对人员、技术、设备等变化情况进行清查,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对省外地勘单位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必须具备甲级矿产勘查资质,有地勘单位的法人代表持资质原件、有效身份证明与探矿权人一同到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合同或承诺书,按规定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四、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规划衔接,促进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加快矿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造成地质人才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人才的培养力度不够,此外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也缺乏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活力与实力,这也需要深化地勘队伍体制改革。在今后地质人才培养上,省政府将力争把握地质工作发展的全局,掌握人才供需的态势,积极责成有关部门为地质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宏观信息指导,消减由于人才培养周期所致的人才供应滞后的市场负面效应。同时,加强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有关的新理论、新方法与关键技术的专题交流与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理论素质。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建议,省政府将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地质人才培养战略,对于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责成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地质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强矿政管理队伍建设。此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利用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的师资优势,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吉林大学扩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利用相关专业在吉林省的培养力度和招生人数,不断提高地质工作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为全省矿业产业发展全面提供人才、技术支撑。 

  为促进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省政府还将继续强化规划的宏观调控能力,编制矿业发展专项规划,以《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吉林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为主要依据,加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对我省煤、铁等重要矿产资源制定专项勘查规划,提高勘查执行力度。对油页岩、地热、矿泉水、硅藻土等优势资源编制开发利用规划,进一步采取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基础工作的建议 

  2006年6月26日,《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发布实施。该《办法》的实施,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得以体现,对保护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但由于我省出台《办法》的时间较早,规定的按矿区面积大小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计算方法,不能反映不同类型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差异,同时备用金存储标准过低,满足不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际所需费用,为部分矿山企业不履行治理恢复的责任和义务留下隐患。为此,2009年底省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过调研和多次讨论,初稿已形成,省法制办正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立法可行性论证,此件力争今年下半年出台。 

  此外,省政府按照省人大的建议,正在积极查找和分析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形成有价值的建议,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将《矿产资源法》列为2010年二档立法项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在积极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准备工作,下大力气进行调研,提出修改意见,力争在国家《矿产资源法》修订出台后,我省与《矿产资源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及时开展,早日出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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