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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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09-17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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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25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车秀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工作安排,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我省《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4月14至22日,由聂文权副主任和我分别带队,对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和长春、四平、白城、延边等地区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随机抽查、现场提问、查阅记录、入户走访等形式,共听取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及所到地政府情况汇报13次,疾控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汇报14次,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9次,深入10余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考察,随访群众25人(户),查阅了部分疾病控制管理档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4年8月28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治规划,健全防治体系,落实防控措施,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的传播蔓延及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主管部门依法作为。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统筹谋划。省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指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连续两年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八件民生实事”之中。我省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门组织机构。卫生、教育、财政、民政、工信等30余个相关部门为成员部门,各组织机构办公室均设在省卫生厅。各市、县也按照省里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相关机构,全省形成了上下协调、指挥有力、组织健全、运转有序的传染病防治领导体系。各级财政逐年加大经费投入,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等机构的硬件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二是主管部门积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座谈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完善了防治应急预案,制定了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流程。加强了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传染病防治队伍。三是逐步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与周边省市广泛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加强技术交流,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掌控并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控工作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省形成了信息共享、职责明确、协调联动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二)统筹规划,依法完善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一是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划,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每年制定下发流行性出血热、布病、麻疹等各类传染病防控规范性文件数十件。二是加强了防治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形成了由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屯卫生所等构成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目前全省100%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和93.39%的乡镇卫生院,实现了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监测的及时性和敏感性显著增强。建立了省级卫生应急专家库,组建了6支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了619件各类卫生应急预案,仅2009年就组织开展了1343次人员培训、370次实战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三是传染病救治体系基本形成。检查组所到医疗机构,都在预检分诊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建立了发热门诊、传染病病房和专用通道,普遍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消毒制度,有的组成了传染病诊断专家组,购置了相应的救治设备,为传染病病人提供了诊断和治疗的基本条件。四是改革健全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疾控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消毒措施、疫情报告、院内感染监测、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将防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中。 

  (三)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基础服务和设施建设。一是认真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狠抓免疫接种基础服务规范化管理和常规免疫工作,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疫苗由原来8种增加到12种,疫苗接种率、重点人群接种率、孕产妇接种率均位于全国第一位,全省连续19年没有发生白喉病例、连续18年没有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株病例。麻疹疫苗接种工作得到了卫生部的肯定,在全国进行了经验介绍。此外,积极引进世界银行贷款及联合国全球性基金等项目,有力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近年来,全省投资近2.4亿元完成了5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作。利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2700万元,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了实验室设备,提高了传染病的检验诊断能力。各地区也积极加大投入,安排防治专项经费,加强防控设施、检验设备和相关实验室建设。三是加强基层防保网络建设。近年来通过国债项目、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项目、省补项目和地方债券项目共安排建设乡镇卫生院624个,已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4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在乡村、托幼机构及学校建立了疫情报告员制度,初步完善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2006年我省实施“村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项目”,财政投入7285万元,利用五年时间,为全省每个行政村各培养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目前,招收的2906名学员已陆续毕业,承担起村医的职责。从2006年起,还为全省一万个村卫生所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村医,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作为防保补贴。四是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发动群众,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卫生,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积极开展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全省共创建国家级卫生城(镇)9个,省级卫生城市20个、卫生县城7个和卫生乡镇125个。“十一五”以来全省多渠道投入资金推进农村改厕和农村改水工程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了群众的自我健康意识和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尽管我省多年来无甲类传染病发生,但部分重大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报告发病率有上升趋势,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热等高发传染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结核病2009年全省初诊病人数为64917人,发病率较高,耐药性问题突出。我省从1993年发现首例感染者至今累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1154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75例,死亡274例。病毒性肝炎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流行性出血热、布氏杆菌病防控刻不容缓。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格林巴利综合症聚集病等新发传染病在我省陆续出现,威胁日益增加。 

  (二)防治体系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一是传染病防治设备与国家标准还有差距。近年来,国家对各级疾控中心进行了装备,但是还有83%的结核病防治所实验室达不到要求,房舍简陋、设备陈旧、防治能力低下,严重制约了结核病控制工作开展,二是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各市(州)的疾控中心和实验室普遍存在业务骨干少、年龄老化、素质低下的状况。有的市(州)仅有2—3名专业人员承担全地区的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导致所辖县(市、区)专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不到位,疫情的发现和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实验室人员多在40~50岁之间,年龄老化问题突出。现行人员编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根据当时的人口和工作量确定的,现状是人口增加了,工作量加大了,编制没有增加,难以适应目前传染病防控的工作需要。另外,基层防保人员少,劳务报酬偏低,影响了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个别村屯没有医生,无人承担此项工作,三级网络建设的网底是脆弱和残缺不全的。不仅村民日常防病治病工作缺位,一旦出现境外输入性传染病,很难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依法防治意识亟待提高。对《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对传染病知识了解不够,个别较偏僻的乡镇、村屯存在死角,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部分单位和个人的法治意识淡薄,对有关的防治措施支持理解不够,甚至妨碍依法防治。同时,不良卫生习惯和重医轻防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群众对传染病发生传播蔓延的警惕性低。 

  (四)依法防治保障机制亟待健全。一是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不足。健康教育、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和研究经费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农村和较贫困地区经费不足,使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等常规工作难以开展。二是执法经费缺口较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基本建设尚未列入计划,导致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传染病执法监督能力薄弱。有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仍无办公用房,办公条件差,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三是传染病医院经费不足,全省现有市、县级传染病院12家,仅2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10家。差额拨款只够“人头费”,难以正常开展新发现传染病的研究工作。 

  (五)重点部位亟待加大防控力度。一是学校、托幼机构、儿童游乐场所、网吧等公共场所防控任务艰巨。这些机构人员相对集中、人群易感性较强,自我防范能力较差,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所在。二是一些私立托儿所、幼儿园没有防疫措施,设置在居民楼里,教室结构布局不合理,面积小,卫生条件差,极易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三是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盲点。特别是皮肤病、泌尿科、妇科、牙科和整形美容医疗机构对防止医源性、血源性传染病的诊断、治疗、报告等工作责任不明、任务不清,不能较好地完成消毒及消毒产品的使用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工作。四是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和流动食品摊贩、小作坊及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薄弱,造成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取证难、执法难。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加大对传染病防治事业的投入力度,为全省基层防保网络建设和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第一,适度增加对农村承担公益性传染病防治报告工作的村屯乡村医生补助费的金额,并及时拨付;强化“乡村一体化”防治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第二,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尽快研究解决边境村屯没有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资金,并利用好国债资金完成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改造任务。第三,保证财政经费对疾病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费的投入。第四,研究解决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防治所等公益性传染病防治机构的经费和传染病高风险补贴、全额拨付问题,以保证这些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信息化建设、科研、业务培训和传染病防治宣传等经费的投入。 

  (二)继续加强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增加投入,使各级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的设备水平尽快达到国家标准,提高实验室基本检测能力,重点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以及技术储备机制。做好疫苗及药物、试剂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及供应,用于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二是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队伍建设。在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体制的同时,研究解决传染病防治机构的专业人员编制问题,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注重梯队建设,调整改善人员结构,培养基层工作骨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传染病防治队伍。三是着力强化传染病防治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饮用水、餐饮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巩固防治成果。加强消毒监管工作,严防院内感染和医源性疾病发生。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三)继续完善重点部位、人群和重点传染病的防治措施。第一,强化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澡堂、宿舍等重点部位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消除传染病发生与传播的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和保健教师,加强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发挥其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防治措施的落实。畜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大扫黄禁毒工作,有效阻截艾滋病的传播。第三,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以及流动人口、重点人群的监管,加大卫生防护的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四,积极推进艾滋病防控,食品摊贩、小作坊、一次性消毒餐具管理等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及时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强化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相关方面的权益,有力地打击、惩治违法行为。 

  (四)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广角度地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力求达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面向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学生、老人、农村群众和流动人口等传染病易感人群的防病意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公众的传染病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变群众被动接受为主动配合,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确保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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