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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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决议
(2010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09-15 1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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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所作的《关于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保障全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处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支持不够,部分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能力还不适应。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当前,我省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损害了经济发展软环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二、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力度。要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民生以及工程建设、涉农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严肃执法纪律,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及时准确地做出鉴定结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各级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加强与检察机关互相制约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解决好办案中遇到的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刑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依法、及时、有效惩处。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法制纪律和警示教育,建立渎职侵权犯罪风险预警机制,落实行政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洁履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情况的分析和对策研究,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五、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项调研,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解决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和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困难,不断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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