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交办意见》(吉人办发〔2011〕51号)收悉。省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承办单位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抓好落实。经综合办理结果,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议
(一)研究制定《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在制定《吉林省劳动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界定。《办法》拟包括,总则、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强监管。目前,已经召开了由省人社厅有关处室单位、各市州、部分县(市、区)、有关专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参加的7次座谈会,研究讨论相关条款,积极进行修改完善,拟在年内正式发布执行。
(二)研究修改和完善《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结合省人大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问题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逐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当发生纠纷申请仲裁的实效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纠纷,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研究制定《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吉林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社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情况,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工会、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吉林省集体合同条例》,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建立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富民强省战略、推进“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省人社主管部门专门起草制定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了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全省人社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并专门成立了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联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劳动合同“一法一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之中。
一是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推进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制度,以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自觉性。
二是扎实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六进”活动,丰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六进”活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走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生产生活之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观念。
三是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继续加大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系统建设力度,畅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渠道,充分发挥“12333”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和公共服务窗口作用,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坚持运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展览等,吸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开发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生动性的普法宣传品,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看得懂、学得会、记得住、用得上。在城市、乡村公共场所加强法制长廊等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在继续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媒体的优势,不断扩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三、关于加强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我省劳动关系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省人社部门积极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劳动关系经办机构建设工作,增设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人员,具体承担劳动用工备案、企业薪酬调查等经办业务,减轻劳动关系行政部门的负担,促进劳动关系工作协调发展。同时,积极协调组织部门,研究参照组织部门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配备基层劳动关系专职协调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和待遇。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做到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逐步解决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困难。
四、关于继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的建议
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在全省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全省各地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12333咨询台、网站、乡镇(街道)和社区宣传平台,通过开辟专栏、答记者问、设立咨询点、进入企业等形式,印发宣传单、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制度》和《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此次专项检查,共有7289人参加,印发100万份宣传资料,责令改正1527件违法案件,为2.3万人补签了劳动合同,督促社会保险登记235户,补缴社会保险费2104万元,行政处罚18件,罚款13.6万元。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查处打击力度。对专项行动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定期回访、跟踪督导检查,防止发生反弹。进一步研究建立劳动用工监管机制,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特别是农村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议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破解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人社主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工资稳步增长。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女职工权益保护、档案管理等政策文件,依法推动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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