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监督作用 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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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监督作用 维护法制统一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16-09-08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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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把好备案审查关,让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地实际,真正成为惠民、利民、便民的民心政策,一直以来都是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的工作。
    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予以规范。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条例》,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条例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印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作为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范本。省人大常委会以《条例》为依据,以《规范》为蓝本,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条例》共26条,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范围、要求,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处理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乡镇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还包括设区的市州政府的规章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决定、命令,特别是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出台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市州政府出台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仅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还要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做到“双报双审”,实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全覆盖审查。
    《条例》规定,对权利和义务有限定、有疑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印了《规范》。《规范》包括《条例》及其说明、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文件格式样本,同时《规范》将《吉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工作制度》纳入其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以图示的方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备、审查、移交、处理等全部程序都涵盖其中,环节紧凑、一目了然,有效指引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充分掌握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到九个市(州)和梅河口、公主岭两个省直管县,就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调研,加强对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