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立法法》“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制定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对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
选择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我省立足全省实际,统筹考虑,兼顾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区域与行业等多种成分,使征求意见和听取建议的渠道更加多样、全面。征求联系点意见建议注重广泛性,做到五个注重征求:注重征求联系点对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参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的意见建议;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对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同时,为保持联系点相对稳定性,基层立法联系点与省人大常委会任期相
同,联系点制度和机构相对稳定。加强与联系点的互动性,定期向联系点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将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抄送联系点,将联系点对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同时,还通过赴联系点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此外,为调动联系点的积极性,邀请相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通过寄送常委会公报、法规汇编、《吉林人大》等学习资料,帮助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文/何琳娣 任达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