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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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6-01-29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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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就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省法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6件,建议内容涵盖了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保障等法院各项重点工作,人大代表通过调研、视察、座谈、走访等方式形成的建议比例较高,代表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监督和支持。 

  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省法院高度重视,将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以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代表建议落到实处。省法院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后,王常松院长对每一件代表建议都亲自阅研,并对办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主动加强沟通、认真研究落实,同时责成分管院领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交办要求,提出具体办理工作方案。各分管院领导亲力亲为,组织承办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并亲自赴代表所在地与代表进行沟通,进一步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代表建议有效落实。目前,6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均表示满意。 

  一是姜伟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议》(3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执行难问题长期不能破解的根本原因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7月制定实施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广为公告,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监管机构推送,对老赖实施信用惩戒。姜伟代表提出的建议,为我省法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供了建设性意见。省法院结合落实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415日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10个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并于5月中下旬对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录入数量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截至20151110日,全省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285条,其中有781人在曝光后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另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联系,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实践证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修保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重大和无罪辩护案件实行代表委员观察庭审制度的建议》(6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近些年来,省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特别是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庭审、听证作为推进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观察庭审、听证工作的规定》,将包括修保代表提出的重大影响案件、长期信访案件、无罪辩护案件在内的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纳入代表委员观察庭审、听证的案件范围,并在庭审、听证后充分听取受邀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建议办理过程中,省法院就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故意杀人案的开庭方式与修保代表进行了沟通交流,修保代表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910日,我们还邀请修保代表列席了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一起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疑难案件听取了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通过多层面的沟通交流,修保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三是车广铁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和落实延边林区检法两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建议》(8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林业审判、检察体制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林业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资产移交和经费保障工作始终在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积极推进,但由于延边林区法检两院人员管理体制存在分歧意见,致使资产移交工作进展缓慢,无法顺利纳入省财政预算,其经费保障一直由原延边州林管局企业借支维持日常工作。结合落实车光铁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及时向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报了有关情况,并与省检察院、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协调,同时积极帮助延边林区法院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待延边林区两级法院人员管理体制理顺后,我们将协调省财政立即启动资产移交和预算编制工作,尽快尽好解决延边林区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四是王艳霞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的建议》(12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近年来,全省法院高度重视涉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2013—2014年共审结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644件,判处罪犯1094人。但正如王艳霞代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由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不合理,导致有关违法人员得不到刑事处罚,全省法院同期审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仅有2件,判处罪犯24人,客观上存在立案标准设置过高、刑事制裁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全国法院统一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11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并未赋予省级法院对具体立案标准的调整权限。对此,我们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反映,提出了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关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论证之中。 

  五是金玉琴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检、法两院经费短缺问题的建议》(175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经费保障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重要基础。近些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法院人员经费保障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公用和业务经费保障情况也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自2009年起,中央对法院系统办案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每年下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撑使全省法院的办公现代化、装备科技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但目前仍然存在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偏低且未足额纳入预算,大部分法院靠追加和转移支付资金的问题。此外,与发达地区省份法院相比,我省法院的装备水平还相对落后。目前,在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情况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逐步确立,在此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协调省财政解决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维修经费,同时指导和培训全省法院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经费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审判和执行业务顺利开展。 

  六是王秀芬代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建议》(205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就我省法院而言,大约90%的法院和案件在基层,基层法院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程序,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与此相对应,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任务重、人员少、职级低、待遇差、出路窄的问题比较突出,王秀芬代表建议中提出的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资待遇亟待提高”的问题客观存在。对基层建设,省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多年来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优化基层法院队伍结构,省法院建立了选调生制度,从2007年开始连续7年为全省基层法院选调了1200余名大学生,2015年为全省基层法院选调大学生357名,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为提升基层法官整体素质,省法院不断改进教育培训思路,持续推进全员培训计划,2015年省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49期,并重点对基层法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为提高基层法官待遇保障,省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始终坚持强化基层原则,在法官职务设置、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向基层倾斜,这些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推进基层建设发展进步。 

  代表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渠道。我们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衷心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在省委的正确领导、省人大的有力监督和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务实重行地做好法院各项工作,为建设法治吉林、实现全面振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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