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获高票(全票)通过。《条例》是我省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标志着我省农村扶贫开发驶入法治化轨道。
据了解,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发改委对条例草案作了初步修改。一审后,国家召开扶贫工作会议,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随后我省出台了实施意见和系列配套文件。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又在相关讲话中对农村扶贫开发提出新要求。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把近期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的主要精神,上升到法规层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向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省政协委员书面征求了意见。同时,到近期出台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的湖南、云南两省进行立法调研,到延边州汪清县及所属乡镇进行了实地考察,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
《条例》共6章5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提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扶贫开发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与当前农村扶贫开发的政策精神相衔接,又突出了吉林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体现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两轮驱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实现扶贫开发全覆盖,完善扶贫开发对象的精准识别等,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要求。
《条例》强化细化了扶贫开发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出的“六个一批”脱贫途径,落实“六个精准”要求,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在条例第三章中,增加了扶贫开发规划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定点扶贫的相关措施,特别是对扶贫开发对象关注的住房、教育、医疗等行业扶贫措施作了细化。
《条例》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明确扶贫开发资金的来源,将定点帮扶资金纳入扶贫开发资金,并规定“定点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进一步完善了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作出规定,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项目管护主体。
文/郭明辉 何琳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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