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吉林人大网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常委会工作 → 立法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 > 立法动态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17-01-11 15:53: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字体显示:【  大      】

X
分享到  - 微信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三个五”战略,按照贯彻实施立法法的新要求,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重点,大胆实践,使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就。

  一年来,常委会按照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突出重点领域、重大改革、重要民生方面立法,共审议法规草案16件,通过9件;批准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6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但是,我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尽合理,冬季供暖主要依赖煤炭,造成了以能源消耗、工业生产污染为主,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扬尘和其他生产、生活排污为辅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而立法是必要的前提和保障。为此,常委会及时制定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加强了源头治理,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在审议过程中,为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地方特色,真正做到条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常委会在二审前专程前往四平市、梨树县就反映强烈的秸秆禁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条例中作出了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条例不仅体现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立法精神,也是我省贯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了全面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立法体制机制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为适应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保证立法法实施,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常委会决定重新制定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经过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大量工作,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常委会两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常委会提请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常委会把立法与国家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和全省中心工作相衔接,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扶贫开发对象的精准识别,体现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两轮驱动,实现扶贫开发全覆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预算法,健全完善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常委会审议了《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紧紧围绕全省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不断强化森林防火组织领导及防控体系建设,层层落实防火目标责任制,常委会审议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大力推进森林防火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科技化进程,努力提高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

  随着城市机动车的高速增长、高密度聚集、高频率使用,“堵车”成了城区内的“家常便饭”,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和孩子上学放学时间,更是堵上加堵。为了破解“堵车”难题,常委会审议批准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被媒体誉为最接地气的立法。为了着重解决城市养犬扰民、伤人带来的矛盾纠纷,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携犬外出、犬只伤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根据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立法的规定,常委会全年共审议批准了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爱国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13件地方性法规。

  根据省委的部署,常委会党组决定,为切实优化我省服务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和扶贫开发“三个攻坚战”的法治环境,做好“三个攻坚战”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盘点对照、填补空白三项工作,使我省地方性法规更有针对性,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常委会根据各方面的清理意见,逐一对30部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具体的清理建议,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清理建议已交政府法制部门形成法规清理议案。

  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常委会还完成了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税法等9件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有关领导参加了《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按时按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受全国人大的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承办了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承办全国性的大型会议,参会单位142家,参会人数298人。常委会成立了7个会议工作小组,举全机关之力全程保障会议顺利召开。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房俐代表我省作了大会发言,并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好评。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及时总结会议精神,第一时间起草向省委汇报,得到省委的高度认可。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监督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按照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任务要求,常委会制定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专题询问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将专题询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增强了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落实立法法修改后对立法评估新的要求,常委会通过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办法》,把握立法主动权,有效克服立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部门主导下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化,实现立法资源优化配置,维护法制统一,真正体现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精神,常委会在突出全面性、广泛性的基础上,确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大常委会、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道等15个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这些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我省的立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了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加强指导。举办了全省立法实务培训班,组织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人员到省里上挂学习,对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和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建议。常委会还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则,适时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开展点评。此外,常委会在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效性调研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文/任达  何琳娣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