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机制治理“任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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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机制治理“任性”执法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07 15:30:00

作者:高峰 杨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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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

亟需治理“任性”执法

  2020年7月17日至1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条例》立法工作到松原市、辽源市进行调研。

  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内部制度机制不健全,有的部门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落实不到位,部门内部权限划分不清晰、沟通协调不顺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监管不严,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执法不严、不规范、不透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相当突出,有个别人甚至吃、拿、卡、要,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不按程序办事,群众对此十分不满。

  此次视察调研发现的诸多问题使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深刻认识到,立足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要立管用之法”

  2019年11月27日,在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行政执法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围绕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完善监督机制提出真知灼见。

  “要立管用之法!”孙首峰委员的发言表达了与会人员的共同心声。

  针对目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不健全,执法人员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将监督内容进一步完善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明晰行政执法监督的界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增强适用性和操作性。”万玲玲委员提出,建议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通过政府内部层级规范执法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重在完善监督机制

  《条例》共6章35条,对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在《条例》“监督内容”中,对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执法工作制度情况等进行了全覆盖。同时,又突出重点,更加注重对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条例》将监督方式和程序独立成章,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方式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包括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处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专项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同时还规定,可以通过抽查、暗访以及利用信息化技术的手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监督程序方面,《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和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的保密义务,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等回避程序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的救济制度等具体程序,以严格规范监督权的合法行使,保证行政执法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十种情形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或者建议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等处理;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