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

吉林人大网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常委会工作 → 立法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 > 立法动态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1-12-17 17:04: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字体显示:【  大      】

X
分享到  - 微信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主要特色

  (一)明晰“社会信用”的范围

  《条例》明确基本定位为社会信用,在范围上将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一并予以规范,综合、全面地对社会信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

  《条例》统一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路径、披露和查询方式。明确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为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共用提供基础应用支撑。

  (三)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

  《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程序和措施,为信用奖惩提供法律依据。

  (四)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立、具体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规定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异议申请以及信用修复等权益,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禁止“红线”。

  (五)加强信用服务监管

  《条例》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问与答

  Q:

  《条例》在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和打算?

  A:

  一是围绕三个层面,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

  第一是社会个体,注重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让守信践诺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良好习惯,是信用追求的终极目标。通过社会公众的守信意识提升,提高的不仅是社会行动的自觉。更会使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是市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如何,一定程度决定了市场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也是确保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根本条件。

  第三是管理层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要带头遵守承诺,自觉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解读《条例》,不仅要做践行人,更要做宣传者。今天这个发布会也是我们进行宣传培训的一项工作举措之一。

  二是建立起新型的监管机制。

  事前推广信用承诺制。信用承诺制可以大大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市场主体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可承诺事项都可以承诺办理,如果承诺不兑现,就会被采取失信惩戒。

  事中采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可以降低社会和市场运行的成本,将市场主体按照信用状况进行等级划分,不仅便于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环境,对守信主体做到“无事不扰”,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开展警示性约谈,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实现精准信用监管。

  事后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如果是守信的,可能在很多行为方面会给予一定支持,比如贷款利息降低、社会准入门槛降低、审批过程加快,如果市场主体失信,就可能会受到惩戒,这种惩戒是通过建立机制以后,形成一个社会威慑力,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是保障主体权益。

  要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防止各类主体信息被过度侵蚀和索取。各级行政部门及机构在归集信用信息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坚决杜绝乱归乱采现象,更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行为。

  Q:

  今后如何实施信用惩戒?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制定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总体来说,就是依据清单实施信用惩戒。

  在《条例》研究修改过程中,国家发改委7月公布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征求意见稿)》,我们充分借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的实施原则、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等作了细致(详细)规定。

  Q:

  下一步吉林省如何围绕落实《条例》,完善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A:

  一是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的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的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还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整体水平。

  二是建设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

  制定信用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实行目录化管理,包括采集全省信用服务行业的信息数据,就是他从事了哪些工作,服务了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可公开的服务信息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用数据化的模式来判断主体是否越线了,或者是否在合规经营,为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信用画像、信用报告、诚信二维码等身份特征,形成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超市门户,大家可以去选择,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只有一两个信用机构为全省提供服务,容易形成市场垄断。  

  三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组织作为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的中介和桥梁,这种管理比有些政府的行为更适合企业,从而服务企业的需要。

  Q:

  如果我们的信用信息记录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如果被失信惩戒,惩戒结束后我们要怎么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A:

  随着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覆盖程度不断扩展和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将不断加深。因此,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准确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便于信用主体发现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后,能够及时便捷地提出异议申请,《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如何申请及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确定了“在哪发现,向哪申请”“谁接受申请,谁负责反馈”的基本原则,落实异议申请的处理责任,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对信用修复也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信息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确保信用主体的信用能够在失信惩戒结束后最快捷方便地得到修复。

  • 责任编辑: 王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