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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21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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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9月12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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