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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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0-06-18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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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它的职责和任务是为常委会提供有关立法工作的综合性服务,为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编制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严格把好立项审批关,防止草率立法,重复立法;了解和掌握立法进度,督促、协调立法计划执行。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配合、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论证研究,并在公布前做好技术、文字等方面的审核。 

    

  三、负责对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初审。 

    

  四、负责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不属于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作修改说明。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六、建立健全立法信息收集渠道,为统一审议提供全方位服务。 

    

  七、负责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交办的不属于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八、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就重要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工作。 

    

  九、负责起草应由省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或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批准后,向询问单位作出解释和答复。 

    

  十、负责组织、协调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编辑,并联系出版发行。 

    

  十二、负责组织地方立法研究及经验交流工作,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对部门立法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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