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案,以及履行有关法律赋予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一、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废止案和部分修改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废止决定草案和法规修改决定草案。
三、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解释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解释案表决稿。
四、审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和法规修改文本。
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的被认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六、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七、负责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就法规案中的相关问题开展立法调研。
九、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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