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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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0-06-21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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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联系本级和全国人大代表;指导全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工作;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省人大、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职责是: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 

    

  3征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办、交办和督办工作。 

    

  4拟定和初审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承办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提出报告。 

    

  7组织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异地交叉视察活动。 

    

  8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提出意见。 

    

  9负责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10接待、处理代表来信来访;接待、处理群众反映代表问题的来信来访。 

    

  11做好省人大代表和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补选、罢免工作。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12指导全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13指导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工作。 

    

  14承办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15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撤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做好材料准备,并对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法职人员进行初审,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法律手续。 

    

  16负责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调整的有关工作。 

    

  17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州)、县(市、区)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部门,外省(市、区)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情况。解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18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下拨、使用和管理工作。 

    

  19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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