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通过依法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负责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为使全国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职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修正))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 年修正))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 年修正))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 年修正))
1.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受理部门应当将终止情况回复代表。
3.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由代表亲笔签名,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0.11.2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由吉林省人民代表组成,是吉林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吉林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吉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审查和批准吉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罢免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2021.12.28(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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